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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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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教学基本要求】本章要求学了解国际贸易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范围以及历史发展,理解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与体系,掌握国际货物贸易法的主要制度与规范内容。【教学重点与难点】国际货物买卖法、贸易术语、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国际贸易支付【讲授学时】14【基本内容】惯例:贸易术语:重点掌握3个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公约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制度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违约救济货物的风险转移国际货物运输法(托承收三方)海运其他运输方式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被三方)险别:承保范围责任期间和除外责任
2、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托收信用证【国际货物贸易法调整四对法律关系:买卖运输保险支付】第一节国际贸易法概述【教学基本要求】本节要求学了解国际贸易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范围以及历史发展,理解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与体系,掌握国际贸易法的主体尤其是跨国公司主要制度规定。【教学重点与难点】国际货物法的渊源与体系、跨国公司的性质、特点、结构、管制【讲授学时】2【基本内容】一、国际贸易法概念与调整范围62(一)国际贸易法的涵义国际贸易法(internationaltradelaw)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
3、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国际贸易法的范围国际贸易法调整着两类关系:一类是国际间商品买卖关系本身,其内容为买方与卖方之间在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表现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专门调整这类关系的规范,属于国际贸易法规范。另一类是附属于国际间商品买卖的关系,为实现国际间商品买卖所不可缺少的,但其本身却不是商品的买卖关系,包括:①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运输关系,又包括国际货物的海上、空中、铁路、公路、河道等各种运输关系,内容为提单、航空、铁路、公路各种货物运单中的托运人(或发货
4、人)、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②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关系,又包括海、陆、空的货物运输保险关系,内容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单中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见保险法)。③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支付和结算关系。内容为各种支付方式中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见国际结算)。④专门解决国际商品买卖争议的调解或仲裁关系。内容为在调解或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仲裁人员、申诉人、被诉人、证人及其他关系人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调整以上各种附属于国际商品买卖关系的规范,也都属于国际贸易法规范。广义的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
5、围则包括:1、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2、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3、国际技术贸易,即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及其跨国转让和保护方面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和制度;5、专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调解或仲裁法律制度二、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与体系国际贸易法的渊源指国际贸易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三大类: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家立法。(一)国际贸易法渊源62国际贸易法的渊源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的约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围有所不同,构成了国际贸易法渊源的一个重要特点。国际贸
6、易法的渊源为:1.国际条约是主要渊源,在缔约国之间生效。载有国际贸易法规范的条约有世界性的、区域性的和双边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74年《国际销售货物时效期限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统一法公约》、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等等。这类公约的作用范围大,是国际贸易法渊源的发展方向
7、。区域性的,如1980年欧洲经济互助委员会交货共同条件,其作用范围有限。双边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调整两国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2.国际贸易惯例指有确定内容,在国际上反复使用的贸易惯例,如对外贸易价格条件,它在当事人引用或认可时生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国际法协会1932年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和国际商会1936年制定、1953年修订的《贸易术语解释国际通则》(后经1967、1976、1980年三次补充),统一解释了国际货物买卖惯例,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在国际货
8、物买卖的支付中,如国际商会1958年草拟、1967年公布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修订、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和1930年拟订、1933年公布,并于1951年修订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62年修订、改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74年再次修订),对国际托收及跟单信用证等付款方法中,有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了确定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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