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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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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学复习重点劳动法学重难点解析(一)第一篇 劳动法总论 第一章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初期劳动法的特点 初期劳动法的特点主要有: 1.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因为当时女工和童工劳动条件最差,迫使国家颁布这样的法律,容易得到社会的同情与支持。 2.初期的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很小,有的国家法律只限于适用较大工厂,并未普遍 适用。 3.初期的劳动立法,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劳动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规定了限制工时等内容,但无明确的监督检查机构,对违法
2、者也缺乏责任的具体规定,因此初期的劳动法,很难真正得到实施。 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动公约是国际劳动组织的立法形式之一,公约被会员国批准后,会员国即负履行义务。 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建议书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形式之一,建议书不须批准,只作为制定法律的依据。第二章 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劳动是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但是劳动法的劳动,并不是指一切劳动,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有以下特征:(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
3、中的劳动。如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3)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家务劳动)。 劳动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种类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除调整劳动关系外,还调整一些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关系。即这些关系就其本身来讲,不是劳动关系,但这些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与劳动关系发生着
4、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此也应由劳动法调整。对此,可以有两种理解方法: (一)列举式方法 将一些主要的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列出,如: 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 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 3.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5.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二)区别式方法 哪些社会关系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而由劳动法调整,可以用三个因素区分。 1.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劳动就
5、业中的某些关系。 2.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如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3.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如职业培训中劳动者与培训机构产生的 关系。 符合三个因素中任何一个因素均可确定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规定: 1.空间适用范围。 空间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适用范围,劳动法的地域范围,直接与不同立法权限制定颁布的法律相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等统一适用于全国;地方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适用于其管辖区内
6、;但不得与全国性法规相冲突。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只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适用特别行政区。 2.时间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上的效力。劳动法在时间上的生效和失效时间,劳动法的时间效力,在颁布时采取两种方式规定,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方式规定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规定一个实施的时间,实施时间开始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41994年7月5日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的失效时间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或某些特定
7、条件出现时自然失效;另一种情况是颁布新的法规后而原有法规失效。 3.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即法规对哪些人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于境内的一切企业的劳动关系,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是否适用,是看其是否建立劳动合同,即只要存在合同关系,也应该适用。第三章 劳动法地位和体系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如何区别劳动法与民法,可以从调整对象和主体以及两者调整的原则三个方面去区分。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然有一部
8、分也涉及财产关系如工资报酬和人身关系如职业安全,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2.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 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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