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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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提高食品卫生工作管理水平,确保校园内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重新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一切从事餐饮、食品销售经营活动的部门和单位。第三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在董事会和学院的领导下,由后勤总务处负责组织实施,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2、 食品经销准入制度第四条10凡在我院从事餐饮、食品经销活动,都必须领取肇庆市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并经过学院后勤总务处的批准,同时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方可经营,合同期内无违约责任的,经营期满或提前退出经营后,保证金如数退回。第五条校内所有餐饮、食品经销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都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须经学院后勤总务处的批准。第六条对引进社会优质资源经营学生食堂的,必须认真考察、筛选。学院食堂和其他食品经销场所实行承包经营时,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承包的食堂或其他食品经销场所只限承包者本人直接经营,不准委托他人经

3、营或代管,更不准私自转让或分包,承包者短时期请假必须到学院后勤总务处报备之后方可离开。第三章设施设备与环境卫生第七条食堂、餐厅、食品经销、加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做到无积尘、无污垢、无鼠、无蝇、无蟑螂,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苍蝇、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第八条食堂、餐厅的设施设备布局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第九条10食堂、餐厅要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水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消毒以及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第十条主食、副食、凉菜间分设,分别加工制作。食品加工制作间要合理配备冷藏、冷冻、洗

4、涤、消毒等设施。无凉菜操作间的不得加工销售冷菜食品。第十一条食堂应当有专用餐饮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设施设备混用。第十二条食堂餐厅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第四章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第十三条餐饮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体检健康合格证。人员中途更换,新来人员应立即进行体检并取得合法的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第十四条餐饮食品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基本知识和相关行业要求,定期学习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和

5、食品卫生理论知识,切实增强食品卫生安全意识。第十五条10餐饮食品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在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自觉应用流动清水洗手;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在工作期间不戴戒指;不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或有其他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行为;不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内吸烟;在工作期间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并将头发置于帽内;做到勤洗手、勤洗澡、勤理发、勤换工作服。第十六条餐饮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有严格的岗位责任,食堂应实行定员、定岗、定责、定质量的管理制度,并要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第五章食品的采购第十七条10餐饮食品的采购要严把质量关。从事餐

6、饮和食品加工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严格落实原料采购责任制,具体责任落实到人。要对采购人员加强专业培训和教育,要到国家或省上定点,证照齐全,卫生条件、制作工艺符合卫生质量与安全标准的企业采购食品。所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标准。严禁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严禁采购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严禁采购“三无”食品,或超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严禁采购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第十八条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

7、者订购食品,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熟食,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订购饮料或其他食品时要对食品进行严格验收,严把卫生质量关。第十九条建立统一定点采购食品制度。对大米、白面、食油、食盐、肉类(含熟肉制品)等五种食品原料进行定点采购;进购肉类等熟食品要检查证照,备齐证件复印件,到实地考察后慎重采购。对不能定点采购的食品应到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场所。采购食品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有效检验合格证。第六章食品的贮存第二十条加强食品存放管理和制作流程监督管理。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操作间和存放器皿要有功能区分,防止生熟食品交叉污染,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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