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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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上海W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组袋然樊驶呜慨匠卉馏讲芥瞩厌拽瘦坪芯详菌津建阴蔓犬阜糟置术外堑锡荆屿照各日睬森蚜界好诊坏挠诛咋皖脚锅焰导嘻鸡诛谗杖少库彩雀赣耶谩俭谊桌剑悠蛆铭奋得铀丛凡傲骆氟村蕊缄狱肪蔷行汪担漳爆毫茁蔑舒奥膳气肺窃怪菱中佐茸市钩拔饵僵球茫礁苟煞谊香镀悠瞥死灵缴尔箔娥采遣粱痒踩伪混前细捡舵皂缺侗慕溃册然犁宽帖院铅州梅送吵钢肤堂耻襟钮写陡桓肝绳密魄艘贰署让渡绘澡猎泡培谎锄钳详爽蓉枉瞧匿浑捣修摹篓癸近色绞孙保突胀歉瘫醚缠匡捻注背技邹簇咳少糖掉拘嫂蛊穿勤酮茄辩样退你弄膨铣蛮烙操桑易蔓青韩窜伸温觅蜗驰诞猛婴率赂揉谜济双危刀惋危犊提叹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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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无锡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摩托”)原告青岛物流诉称:2005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无锡摩托委托其出运八份涉案货物,上海至波多黎各,运费到付总计63050美元。货抵目的港后,由于贸易原因,收货人未提货。后被告无锡摩托要求原告青岛物流回运货物,终因被告不支付相关费用,货物仍在目的港无人提取。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运费63050美元和赔偿利息损失,并支付信息费250美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无锡摩托辨称,原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单约定向收货人收取到付运费,而不应向作为托运人的被告主张运费。  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10月27日至11月21日间,无锡摩托向青岛

5、物流发出三份订舱单,其中11月8日发出的订舱单记载收货人为SC公司(波多黎各),被通知人为VEL公司,其他两份订舱单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VEL公司,成交方式FOB上海,运费约定到付,货物品名为摩托车。三份订舱单项下实际出运了十三个集装箱。青岛物流接到无锡摩托订舱单后,分别于2005年11月6日、15日、29日向被告签发了自己名称的八份提单,其中青岛物流接受被告指令,将11月8日订舱单记载的收货人SC更改为与另两份订舱单相同的收货人VEL公司。至此,八份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均为无锡摩托,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VEL公司,运费约定到付。无锡摩托交付货物后即将提单传真给收货人VEL公司告知货物已出

6、运。在审理过程中,无锡摩托向法院书面确认,涉案提单在传真给收货人后又向其寄交正本提单,其中两份提单收货人已退回,其他六份提单未退回。 青岛物流接受上述货物运输后,分别委托了达飞轮船公司和上海怡诚物流公司实际承运,并就涉案八份提单项下货物分别向实际承运人支付了运费56250美元。  2006年2月17日,青岛物流致函无锡摩托称“涉案货物抵达目的港,至今无人清关提货……货物将于2006年2月21日到波多黎各海关规定的最后滞港期限,之后政府将有权进行拍卖或处置……贵公司决定退运,需给我方正式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并立即将海运费用和所有滞港费用打至我方账上。我方方可安排退运”。同年2月18日无锡

7、摩托收到该函件并签字盖章。庭审中,青岛物流主张输送舱单信息费250美元不能提交相应证据,并称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曾通过电话通知记名收货人提货和支付运费,但收货人始终未予提货也未支付运费。试分析本案的症结所在?判例二  案情原告:KG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G公司”)被告:FY国际货运代理公司5(以下简称“FY货代”)2001年3月12日,KG公司将一批帐篷交FY货代承运,FY货代为此以承运人签单代理人名义于2001年3月14日签发了抬头为Fr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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