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劳动法》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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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南勞動法本文畫底線部份係越南國會第十一屆於2002/12/11日通過的勞動法修正條文。若有謬誤或疏落時,應以越南政府所公佈之越文內容為準。序言勞動是人類創造社會物質財富和精神價值最重要的活動。有效率高質量和高效果的勞動,是國家發展的決定性因素。勞動法律規定勞動者和勞動使用者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勞動標準,使用和管理勞動的原則,有助於推動生產。因此其在社會生活和國家法律系統中佔有重要地位。繼承和發揮我國自1945年8月革命至今施行的勞動法律,勞動本法是越南共產黨更新方針之體制化,是1992年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關於勞動法規,關於勞動使用和管理規定之具體化。勞動

2、法保護勞動者的就業權、利益和其它權利。同時,保護勞動使用之合法權利和利益,為保障勞動關係之和諧和穩定創造條件,有助於發揮腦力勞動者、骿力勞動者和勞動管理人員的創造性和才能。旨在推動勞動、生產和服務的效率、質量與社會進步,勞動使用和管理之效果。為推動國家工業化、現代化,為爭取國富民強、創造公平、文明社會事業作出貢獻。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勞動法調整作工領薪勞動者和勞動使用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和直接與勞動關係有關之社會關係。第二條:勞動本適用於根據合同勞動的所勞動有者及使用者勞動的一切經濟成份,一切所有制的每個組織和個人。勞動本法亦適用於職業學徒,家庭佣人和勞動本法所規

3、定的其它勞動。第三條:在越外合經營企業,外國機構、組織以及國際組織中服務的越南公民,以及在越南企業、組織中工作,為越方個人工作之外國人員均屬勞動本法和越南其它法律之適用範圍。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締結或參與的國際條約有另外規定則例外。第四條:對國家公務員、職員,由選舉產生或提拔之專職人、員人民軍人部隊人員、人民公安部隊人員、各團體人員、各政治社會組織人員以及各合作社會人員,其勞動制度由其它法律文本規定。但本勞動法中若干規定適用某些對象。第五條:1.48任何人均有工作之權利,並得選擇自己的事業及職業,學習工藝及提高職業之程度,無受分別對待於性別、民族、社會成份及宗

4、教信仰等。2.嚴禁虐待勞動者;禁止強迫勞動任何形式下。3.一切活動為使造成工作,自創造工作,教藝及學藝以及所工作事項,一切生產、經營等之活動吸收多勞動等均獲得國家之鼓勵,創造順利之條件及支助。第六條:勞動者最少要滿15歲以上,勞動有之能力並有簽署勞動合同。使用勞動者是各營業、機關、組織或個人。如是個人則最少要滿18歲以上,並有租賃,使用及清付勞動之工資等。第七條:1.勞動者獲得清付資金於與使用勞動者有所協商之基礎上,但不得低過由國家所規定之最少薪俸,並依據工作之功率,質量及效果等;獲得保護勞動,工作於各擔保關於勞動之安全及衛生等之條件下。依休養之制度,享有每

5、年獲付薪金之假期,並獲得社會保險依據法律有所之規定。國家規定勞動制度及社會之政策為使保護金性勞動者與及各類特殊之勞動者。2.勞動者有權依據工團律而成立,參加工團之活動為使保衛自己有所合法之權利及利益。獲得享有集體之褔利,依據營業之內規及法律之規定而參加管理營業。3.勞動者有義務實現勞動合同,集體勞動之協約,執行勞動之紀律及勞動之內規,並遵守使用勞動者有所合法之調遣。4.勞動者有權依法法律之規定而停工之。第八條:1.使用勞動者有權選用勞動,分配、調遣勞動依據生產、經營有所之需求;有權獎賞及處理違犯各勞動之紀律依據勞動法律有所之規定。2.使用勞動者有權派遣代表以

6、洽商、簽署於營業內之集體勞動協約或行業集體勞動之協約;有責任配合於工團討論各問題關於勞動之關係,改善勞動者物質及精神等之生活。3.使用勞動者有義務實現勞動合同,集體勞動之協約及其它與勞動者有所之協商,尊重勞動者之名譽、人格並有所適當之對待。第九條:勞動者及使用勞動者間之勞動關係得予確立並進行透過商量、協商依據自願、平等、合作、尊重彼此間有所之權利及合法利益等之原則上,實現足夠於已保證之各條件。第十條:1.國家以法律統一管理人力資源及管理勞動,並有政策以發展、分配人力資源,發展多元化使用勞動之方式及為勞工推薦就業機會。2.國家輔導勞工及雇主間建立勞資和諧及穩定

7、之關係,並為企業之發展而共同合作。48第十一條:國家鼓勵以民主、公平、文明等於營業內管理勞動與及一切措施,連摘自營業之利潤計之獎賞,為使勞動者關心於營業之活動效果,以達至較高之效果於營業之管理勞動及生產。第十二條:工團參加於國家機關,各經濟、社會等之組織照顧及保護勞動者之權利。參加檢查、監察關於施行勞動律之各規定。第二章工作第十三條:一切勞動引至收入源,無受法律之禁止均得承認為工作。解決工作,擔保給予勞動有能力者均得予工作是國家,各營業與及全社會之責任。第十四條:1.國家確定創造新工作之旨標於發展經濟、社會之五年及每年之計劃。創造必要之條件,支助財政,給予貸

8、款資金或免、減稅金並運用其它各鼓勵之措施為使勞動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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