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企业法》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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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南企业法》本法律系越南2005年第11届国会第8次会期11月9日通过,法律编号为60/2005/QHII,目的为建立企业经营规范。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成立企业及营业注册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股份公司第五章两合公司第六章无限责任企业第七章关系企业第八章企业重整、解散及破产第九章国家对企业之管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适用范围本法案规范越南境内各种型态经济实体之设立、管理和营运发展;及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两合公司、无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等之规定及公司组别归属性。第2条适用对象1.各种型态经济实

2、体。2.团体组织与企业之设立、管理和营运行为相关者。第3条适用企业法、国际条约以及其它相关法案1.有关各种型态经济实体之企业设立、管理和营运,适用本法案及其它相关规定。2.企业之设立、管理和营运,其它法案另有规范时,适用该等法案.3.本法律所规定之事项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所签署之国际条约相关条款不同时,适用该等国际条约规定。第4条词汇意释本法案下列词汇意涵解释为:1.所谓企业系指有名称、资产、固定办公处所以及依法请注册,并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之经济组织。2.所谓营运系指以营利为目,持续从事一个或多个或所有经营

3、流程,从生产制造至产品上市销售或提供服务等。3.合格卷宗系指备齐本法案规定之所有手续文件,依法完整列明全部内容者。4.资金入股系指将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以成为公司单一所有权人或共同所有权人。入股资金可以是越南钱币、可自由兑换外币、黄金、土地使用权状、智财权状、技术、专利权以及其它列明于公司章程条款之资产,由公司董事成员挹注入股成为公司名下资产。5.入股资金额乃公司单一有权人或共同所有权人所投入公司章程资本之资金比例。6.章程资金乃公司成员董事或股东投入之资金,且确切列入公司章程条款内。7.法定资金乃法律规定

4、公司设立最低资本额。8.拥有表决权资本乃入股公司资金或公司股份,所有者有权对类属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股东大会审决权限之问题作意见表决。9.股息乃公司税后盈余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分摊给每股份之纯利。10.公司创始成员董事乃资金入股、参与公司之设立、并签署公司原始章程条款者。11.所谓股东系乃指至少持有股份公司所发行股份1股者。公司创始股东系指参与公司之设立、签署股份公司原始章程条款者。12.公司联名成员股东以本身全部财产履行公司义务之公司成员股东。13.企业负责人指企业负责人、无限责任企业经理、两合公司之两合成员董

5、事、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公司董监事会成员董事及监察人、公司总经理或经理或公司章程条款规定之其它企管职衔。14.授权代表乃指获公司成员董事或股东系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等法人组织按照本法案规定,以书面授权履行渠等在公司的各种权限者。15.公司若类属下列情况之一,视为其它公司之母公司:a.掌握该公司章程资本50%以上或该公司普通上市股份50%以上者;b.有权直接或间接委任派半数或全部该公司董监事会成员董事、公司经理或总经理。c.有权决定公司章程条款增修事宜;16.整合企业组织结构乃分开、切割、收编、合并或变更企

6、业结构等行为。17.关系人系指于下列情况下直接或间接与企业有关连之团体组织及个人:a.母公司、母公司负责人以及有权任命子公司负责人者;b.子公司跟母公司的关系;c.有能力通过公司企管单位支配公司决策或营运计划之个人或群体;d.企业负责人;e.公司负责人或公司成员董事或合股股东或持有支配性股份股东之配偶、亲生父母、养父母、亲生子女、领养子女、血缘兄弟姐妹;f.个人获授权代表本条款a,b,c,d以及e项规定人士者;g.企业内存在本条款a,b,c,d,e,f,g项规定拥有可以支配该企业其它管理单位决策之股权之人

7、们者;h.协调配合兼并公司其它合股资金或股份或利益或协调配合左右公司决策之人们。18.官方入股资金乃政府采用政府预算及其它政府财源投资入股公司之资金,由一个官方单位或经济组织为股权代表。官方所有股份乃政府采用政府预算及其它政府财源结算之股份,由一个官方单位或经济组织为股权代表。19.入股资本市场价值或股份市场价值,乃其证券市场交易价格或由一个专业评估机关审定之价值。20.企业之国籍乃企业成立与营业注册所在国家或地区之国籍。21.企业长驻地址乃该法人总办公处所注册所在地;系个人向企业登记以为联络地址、户籍注

8、册长驻地址、或办室地址或其它用途之地址。22.国营企业乃官方持股率占50%以上之企业。第5条政府对企业及企业所有人之保障1.政府应承认本法案所规范之各型态企业存在之事实,并保障其法律上之权益,及合法经营利益。2.政府应承认并保障企业及企业主资产所有权、投资资本额、收益以及其它合法权益。3.政府不得以任何行政手段收或国有化企业及企业主合法之资产和资金。政府基于国防安全或国家利益而征收或征用企业资产时应按照公布征收或征用当日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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