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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1
《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对“营改增”的特殊考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北注协专家提示([2017]第1号)《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对“营改增”的特殊考虑》一、营改增前后跨期发票抵扣风险(一)营改增企业对于本轮营改增纳税人而言,有可能存在两方面问题:1.进项税额抵扣不合规。有的营改增企业于2016年4月30日前采购商品并投入使用,但要求销售方提供2016年5月1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认证抵扣销项税额。该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得抵扣进项或将此进项予以转出。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不合规。营改增企业于2016年4月30日前提供了服务,应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为使购买方(原增值税企业)增加可抵扣
2、的进项税额,营改增企业于2016年5月1日后才开具专用发票。该行为属于未按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存在极大的税务行政处罚风险。(二)增值税企业对于原增值税企业而言,与上述情形相对应,也存在两类问题:1.企业纳税义务于4月30日前已经产生,为让对方在营改增后增加进项,故延至5月1日后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行为属于未按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存在极大的税收行政处罚风险。2.已接受营改增企业于4月30日前提供的服务,为了增加进项,要求营改增企业延至5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抵扣。该行为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三点第七款规定,对
3、于营改增企业在营改增前已产生了纳税义务的,应在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如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对于取得的专用发票,同样应在专用发票认证后作进项税额转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需对5月1日前后的交易事项实施截止测试。应结合相应采购合同以及入库验收单的审查,确定被审计单位5月1日之后认证的专用发票是否符合增值税管理规定;对被审计单位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业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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