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县水务局行政职权事项

西吉县水务局行政职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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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吉县水务局行政职权事项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审核意见及建议备注项目子项1行政审批取水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

2、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第四十一条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县水务局保留承接事项2行政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验收审批生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

3、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县水务局保留承接事项3生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4、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县水务局保留承接事项294行政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改)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

5、、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县水务局保留保保c承接事项5行政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及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地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1.城市

6、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地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改)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职权,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承办保留保62.占用大、中型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7、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市级下放事项7行政县水务局保留29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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