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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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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吉县民政局行政职权事项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审核意见及建议备注项目子项1行政审批县域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
2、国务院审批。(四)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3年9月)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设区的市
3、、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划名称;(二)山、川、河、沟、塬、峁、湖、滩、湿地、水道、沙漠、关隘、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四)城市(镇)内的街(路)巷、桥梁名称;(五)自然村名称;(六)居民区、住宅区名称;七)商贸大厦、宾馆饭店、餐饮娱乐场所、综合性写字楼等大型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八)工业园区、开发区、示范区、经济区、移民开发区等名称;(九)具有地名意义的油(气)田、矿山、盐场、农林牧渔场名称;(十)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文化遗址、风景名胜、纪念地等公共场所名称;(
4、十一)机场、铁路、公路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码头、水库、渠道、堤围、水闸、电站等设施名称;(十二)门牌号码;(十三)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职权,县民政局承办。保留77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1.第一项规定的地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2.第二项规定的地名,除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以外,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自治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3.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地名,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复意见报自治
5、区地名主管部门备案。4.第六、七项规定的地名,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前,报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批准。5.第八项规定的地名,除依法由国家审批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6.第九、十项规定的地名,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地名主管部门批准。7.第十一项规定的地名,经征得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有审批权的专业主管部门批准。8.第十二项规定的门牌号码,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编制。2行政审批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八条农村为村
6、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0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八条兴建殡葬设施,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殡葬改革规划,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署(市)民政部门审批;(三)建设非公益性公墓、殡仪馆、火葬场,经县(市、区)和行署(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局保留77(四)利用外资
7、建设殡葬设施,经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建殡葬设施。3行政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令修订)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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