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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事项分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行政职权事项分表填报单位:中宁县教育体育局(一)行政职权事项分表(行政审批类)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审批对象行使层级公开范围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调整意见及理由项目子项1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
2、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
3、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社会组织、公民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无保留2教师资格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
4、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公民属地行使向申请人公开无保留(二)行政职权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行使层级公开范围收费标准调整意见-6-1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5、...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无保留2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
6、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无保留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7、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国家教委第27号令)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的严重,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无保留4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
8、民办学校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无保留5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及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部门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委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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