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事项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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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职权事项分表填报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一、行政审批类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审批对象行使层级公开范围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调整意见及理由项目子项1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审批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2、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无保留2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审批。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无保留-4-3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农村土地的审批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

4、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无保留4五保对象入乡镇敬老院审批无【部门规章】《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令第一号发布)第八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5、。公民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无保留5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无【部门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无保留(二)行政职权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行使层级公开范围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调整意见及理由1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

6、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无保留-4-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地方政府

7、规章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和开工审批制度进行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和开工审批制度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

8、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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