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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中宁县水务局行政职权事项分表(行政审批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中宁县水务局行政职权事项分表(行政审批类)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审批对象行使层级公开范围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调整意见及理由项目子项1取水许可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第二条:本条例所称
2、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2、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无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验收审批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改)第二十五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无-34-在山区、丘陵
3、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
4、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
5、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行政法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无-34-【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8年)第四十一条直接从河道、湖泊、水库、沟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应当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6、审查。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取水许可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单位未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4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利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7、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无-34-5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企业、社会组织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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