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府办〔2016〕-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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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公开FSFG2016027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佛府办〔2016〕50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3日—9—佛山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使用和管理,提升城乡社区

2、治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1〕2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

3、务用房是指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托老所等,以及政府指定的其它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公共用房。第三条—9—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应遵循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四同步”原则。若建设项目需分期完成,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原则上应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安排在首期交付使用。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商业、办公、住宅等商品房

4、,各类政策性住房以及城市更新等项目的配套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第二章规划第五条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应根据城市发展需求,以城市规划为指引,以社区为单元,综合政策要求、区位条件、功能定位、布局现状和市场开发等情况统筹规划,使全市城乡社区用房的配建达到规范合理、标准统一、规模充足、功能完善、产权清晰、效能集约的目标。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七条规划部门要将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要包含城乡社区用

5、房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并结合地区人口规模和用地周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设置情况、使用需求,合理确定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第八条—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国土部门应依据规划条件将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要求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中明确国有土地受让人须按规划条件同步修建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时,出让合同应约定土地受让人未按规定配置并无偿提供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等的违约责任和相关的处罚措施,并由国土部

6、门将其失信行为函告住建管理部门,记入企业诚信档案。第九条规划部门要在规划设计中明确开发建设单位须按有关配建标准和要求规划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开发建设单位报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应按规划条件要求在图纸中注明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名称、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具体内容。规划部门依法按有关规定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并函告城乡社会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接收单位。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须与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订《无偿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协议书》,规划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在相关政府网站

7、公示,同时函告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相关接收、使用和管理单位。对未达到配建标准和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规划部门不予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章建设第十一条城乡社区用房的配建标准和要求。(一)面积标准。—9—新建住宅(含商业用地内兼容住宅)项目的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住宅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且最低应不小于600平方米,最高可不超过2500平方米。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作为住宅物业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列入住宅物业的可售建筑面积和建筑分摊面积。由开发商代建并无偿交付政府的城乡社区配

8、套公共服务用房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二)配建要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应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交通便利、空间宽敞、设施完善。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必须按照《佛山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有关规定集中配置在地上建筑一层或二层,便于开展服务和活动的位置,宜面向市政道路,不得配置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或架空层;配置在二层的,应配套有宽度不小于3米的通道及独立出入口。城乡社区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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