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614110
大小:71.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7-11-12
《印发佛山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22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主动公开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佛府办〔2011〕22号印发佛山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佛山有关单位:《佛山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11—佛山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镇内涝灾害,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和
2、城镇排水设施的使用、运营、维护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污水收集的排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以及城镇内具有排水功能的河涌等。城镇排水设施包括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组织本办
3、法的实施。各区人民政府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11—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综合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镇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对在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或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全市排水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会同发展改革、建设、国土、环保
4、等部门编制或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排水规划由各区规划、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市级规划、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七条新建城镇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改建、扩建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镇排水设施,应当制定改造规划,逐步实施。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混接。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公共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
5、家标准并稳定可靠、经济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11—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公共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自建排水设施需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并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接驳手续。在责令办理通知书下达30日后仍未办理申请接驳手续的,经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批准,可以由供水单位限制向其供水,以督促其办理接驳手续。第九条未被城镇排水管网覆盖的居民聚居区、风景区、机场、铁路车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区域和经济开发区、独立工厂区等排
6、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使污水达标排放。处理后的污水排放,除需获得环保行政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其排污口的设置,须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执行。第十条承担城镇排水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资质。城镇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主管部门进行排水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档案应当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二)按照相关部
7、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三)排水设施完好、畅通。—11—第三章城镇排水许可第十一条在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不论是排水户或非排水户,其污水均应当按照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产生、排放污水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业生产用水单位、经营服务用水单位、特种行业用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本办法所称非排水户,是指仅排放日常生活污水的城镇居民住户。排水户向城镇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应当申请办理城镇排水许可证。非排水户向城镇排水管网排放生活污水,无须申请城镇排水许可证,但需依本办法第八条第三
8、款规定,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接驳手续。无论排水户或非排水户,向排水管网以外的河涌等水体排放污水,除需按《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申领范围与申领要求向环保行政部门领得“排污许可证”,其排污口的设置,须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执行。第十二条排水户申请办理城镇排水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资料:(一)城镇排水许可申请表;(二)申请单位身份证明复印件;—11—(三)有关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