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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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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化工公司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制度第一条集团范围内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以及易燃、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罐式集装箱、鹤管、管线等防静电安全管理,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HG/T23003)等国家、行业有关规范标准。本规定不包括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2、轮胎及橡胶制品企业的防静电应符合《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GB4655)等安全规定。第二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装置的定期检查、校验工作,建立相应的台帐。安全管理部门对本企业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装置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各装置(车间)、储运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防静电装置进行安全管理。第三条接地是防静电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与大地接近同电位。第四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
3、险性分类类别名称特征甲A液化烃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B可燃液体甲A类以外,闪点<28℃乙A28℃≤闪点≤45℃B45℃<闪点<60℃丙A60℃≤闪点≤120℃B闪点>120℃第五条液体流速的规定:1、甲、乙类液体进入储罐和罐式集装箱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2、甲、乙类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物相混送时的初流速度应限制在1m/s以内;应尽量减少和排除槽底或管道中的积水,防止搅动罐底积水或污物而产
4、生附加的静电。3、甲、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4、化工生产中,严格按操作规程控制输送管道内的液体流速,按《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HG/T23003)参照表2要求执行。表2输送管道直径对照液体流速表输送管道直径流速(m/s)mmin(英寸)100.58.02514.95023.510042.520081.8400161.3600241.0第六条储(罐)、槽(车)装入甲乙类液体时,应做到:1、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2、罐内液体应进行充
5、分脱水后,方可进料。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储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第七条甲、乙类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1、在设备内正在进行灌装、搅拌或循环过程中,禁止检尺、测温、采样等现场操作。2、液体进入储罐,应按操作规程或经一定的静置时间,参照表3,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但装有检尺井的储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表3储罐中易燃液体需最少静止时间表电导率(S/m)易燃带电液体的容积m3<1010~5050~500500~1000所需静置时间(分)>10-8111210-12~10-8231
6、03010-14~10-124560120<10-1410151202403、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4、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分钟之后进行。5、储罐在收料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6、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第八条铁路罐(槽)车甲乙类液体装卸规定:1、装车鹤管应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2、装油鹤管、管道、槽罐必须跨接和接地;3、灌装铁路罐
7、(槽)时,液体在鹤管内的容许流速应满足关系:VD≤0.8式中V——烃类液体流速,m/s;D——鹤管内径,m。4、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不大于200mm为宜。第九条汽车罐(槽)车甲乙类液体装卸规定: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应将车体进行可靠接地。2、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3、灌装汽车罐(槽)时,液体在鹤管内的容许流速应满足关系:VD≤0.5式中V——油品流速,m/s;D——输油管径,m。第十条小型容器盛装甲乙类液体规定:1、不
8、准使用绝缘材料的桶在作业现场盛装。2、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液管嘴应接地。3、桶装、抽吸液体,宜采用导电胶管(材料电阻值小于104Ω)。第十一条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作业前应消除人体静电。第十二条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地泄入大地,在爆炸危险场所新建装置必须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储罐梯子进口处,应装设接地金属棒或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1m长的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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