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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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府路等周边地块旧城改造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县府路等周边地块旧城改造二期项目是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造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金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坛政发【2011】47号)有关规定,特制定县府路等周边地块旧城改造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范围地块一:县府路北侧、中山路西侧、书院巷南侧地块;地块二:市场路北侧、虹桥路东侧、老三中西侧、老招生办南侧及县府路34#、36#号楼;上述征收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二、启征日期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明确三、

2、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四、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预评估基数(一)住宅房屋成套住宅预评估基准价格为5214元/平方米;非成套住宅为584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房屋权属登记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二)非住宅房屋营业用房:县府路(花街-虹桥路)预评估基准价格36537元/平方米。虹桥路预评估基准价格为22302元/平方米;市场路预评估基准价格为20229元/平方米;中山路、书院巷预评估基准价格为18029元/平方米;7不在主干道上的营业用房由

3、评估机构依据评估细则评估。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预评估基准价格为3800元/平方米。车库:由评估机构依据评估细则评估。 以上预评估基准价格中的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出让的依据评估细则评估。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房屋权属登记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三)其它房屋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非营业用房和住宅,结合经营年限参照经营用房评估。五、拟定的签约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一)签约期限:自启征日期起2个月。(二)搬迁奖励期限:自启征日期起

4、40日内为第一奖励期;自启征日期起41-61日内为第二奖励期。六、各类补偿、补助、奖励费用的标准(一)搬迁费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户不低于1000元。2、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户不低于600元。(二)签约奖励费1、住宅房屋: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奖励标准为:(1)第一奖励期内签约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奖励150元/m2,另每户奖励15000元。(2)第二奖励期内签约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经验收

5、合格的,奖励100元/m27,另每户奖励5000元。(3)选择货币补偿的,除规定期限内享受上述奖励外,另享受合法建筑面积300元/m2的奖励,不足20000元/户的补足20000元。2、非住宅房屋: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营业用房奖励标准:(1)在第一奖励期内签约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奖励300元/m2,另每户奖励20000元,选择货币补偿再奖励200元/m2。(2)在第二奖励期内签约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奖励200元/m2,另每户奖励10000元,选择货币补偿再奖励100元/

6、m2。非营业用房奖励标准参照住宅。(三)选择高层安置房公摊面积奖励费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在奖励期内签约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三层以上楼房(含三层)一档奖励期内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修及附属设施,下同)10%的奖金,二档奖励期内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奖金。二层以下楼房(含二层)一档奖励期内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6%的奖金,二档奖励期内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8%的奖金。(四)临时安置费1、住宅房屋:以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除外)为计算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标

7、准为:按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0元,每户每月不低于800元。2、非住宅房屋:对实行产权调换需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以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除外)为计算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为:7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每月补偿不少于20元3、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征收过渡期限预计3年。4、选择货币补偿的参照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五)停产停业损失费1、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租金和承租人经营的直接效益损失。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土地

8、、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按《金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依法认定的合法建筑;(2)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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