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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拆迁论文公共利益论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初探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在缺乏正当程序和公正补偿的前提下,“野蛮拆迁”和“暴力反抗”成为近年来城市化改造历程里抹不去的关键词。如何寻求城市发展的和谐之路,成为摆在中国现代化道路上的一道法治难题。关键词房屋拆迁公共利益一、序言几年来,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暴力拆迁事件频频出现,深深地刺痛了社会各界的神经。在各方面的努力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征补条例》)终于在2011年1月21日正式实施。因其对《城
2、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的修改可谓是颠覆性的,其正式实施可以说是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是一个真正告别私有财产野蛮褫夺历史的重大事件。它的诞生使整个拆迁思路发生“根本性变化”,由“拆迁”到“征收”、“搬迁”,法规名字变化的背后,乃是整个行政立法理念的转型,即从授予政府强大拆迁权的“保护法”改为尊重公民私产的“限权法”。二、《新征补条例》的突破性飞跃(一)八大亮点。《新征补条例》的诞生无疑是被拆迁者的福音,其规定的内容明显是倾向于被拆迁者权利的保护。相对于《旧拆迁条例》,《新征补条例》有了质的变化,主要体
3、现以下几点:1、立法宗旨不同。针对近年来被拆迁者为对抗强制拆迁而自焚、喝农药等极端行为,“即使拆迁合法也要保障居住人的安全”的呼声造就了《新征补条例》的出台。出于对私权的保护,《新征补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而《旧拆迁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很明显,《新征补条例》维护的是公共利益,侧重于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而《旧拆迁条例》中
4、的“当事人”一词表明其不仅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同时也对拆迁人的权力行使起了一定的保护作用。而“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也难免会使其具有“经济建设高于其他”的嫌疑。2、首次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公共利益的历史性和立法的稳定性决定了立法机关无法也不能穷尽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这就是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都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不动产的事实条件,同时不予解释其确切含义的原因所在。然而,《新征补条例》并没有回避公共利益的界
5、定问题,其在第8条中采用列举加兜底条款的形式将公共利益的范围加以限定。同时,《新征补条例》对因公共利益的征收、拆迁与非因公共利益的房地产开发、拆迁进行了区分,为了不让商业拆迁混入《新征补条例》,其在最终定稿时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被认为是违宪的第40条规定。这样做就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更加纯粹。而对公共利益做出限定性界定则有利于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的公共利益的泛化现象的出现。3、明确有权拆迁的主体。《新征补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以看出,《新征补条例》明确征收
6、、拆迁主体只能是政府,而不能是开发商。这就意味着,《旧拆迁条例》中商业拆迁与公共利益不分的弊端,彻底被《新征补条例》遗弃。《旧拆迁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也就是说,《旧拆迁条例》中,经许可的开发商也可以作为拆迁人进行拆迁,而《新征补条例》的出台无疑是对开发商可以作为拆迁人的一种否定。《新征补条例》实施后,严禁开发商作为拆迁人加入到房屋的搬迁工作中。这样规定,有利于避免开发商为了商业利益而不顾被拆迁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进行强拆的事件发生。4、明确“先补偿后拆迁”的原
7、则。政府为公共利益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对此,《新征补条例》作了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同时,第27条第1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的确立具有明显的限制拆迁人权力及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倾向,有利于防止"暴力拆迁”和“野蛮拆迁”事件的发生。5、征收程序更透明,公众参与性更强。程序的透明是对行政机关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公开原则的题中之意。加大行政工作的
8、透明度,有利于公众的积极参与,而公众的积极参与反过来又有助于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新征补条例》第1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第11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同时,第19条第3款也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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