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市政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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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庆阳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8号《庆阳市市政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22日庆阳市人民政府三届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市长栾克军2014年9月5日庆阳市市政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公共消火栓的管理,保障城镇公共消防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共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市政消火栓、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第三条市政公共消火栓建设应当

2、纳入城镇建设整体规划,与城镇道路、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第四条市政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规划局负责设计和规划,由城镇供水部门负责建设。市政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经费,由城镇同级财政部门统一预算。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中应当配建室外消火栓的,要与工程项目同步设计建设,建设经费纳入工程预算。第五条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城镇道路的丁字路口,应当设置市政公共消火栓。市政公共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超过120米,在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消防

3、车无法通行的地区和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地区,一律设置市政公共消火栓。市政消火栓应当设置在道路两侧,距道路边不得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米,单位、居民住宅区的室外消火栓,应当设置在区域内的消防通道两侧或者通道交叉口。市政公共消火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第六条市政公共消火栓建设工程竣工后,负责建设的单位应当报请住建、规划、市政管理和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对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包括居民住宅小区)按规定修建的室外消火栓的验收,与工程验收同时进行。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公共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第七条市政公共消火栓建成投入使用后,由市政管理部门和建

4、设单位共同负责管理维护。市政公共消火栓的管理、维护经费纳入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经费,由管理、维护单位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列支。公共建筑物(包括单位、居民住宅小区)室外消火栓的管理、维护工作、维护经费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第八条市政公共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因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或者居民住宅小区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办理用水审批手续,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取得消火栓临时用水证明后,方可使用。临时使用市政或者居民住宅小区室外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

5、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第九条因道路改建、扩建或者旧城改造等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消火栓或者影响消火栓使用的,有关审批部门在批准该项目时应当书面告知住建、公安消防部门。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者拆除消火栓,其维修费用由损坏、拆除单位承担。第十条消火栓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日常检查和维护,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进行专门检查。第十一条市政公共消火栓的管理、维护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现象;(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四)每年两次定期试水,并清除消

6、火栓内污水。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公共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擅自使用和损坏消火栓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维护单位或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定期对市政公共消火栓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管理、维护单位。第十三条禁止下列影响市政公共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二)擅自拆除、迁移、挪用、停用、开启消火栓;(三)损坏、盗窃消火栓及其配件、设备;(四)在消火栓两端各10米范围内堆物、设摊、停车;(五)其他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第十四条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配备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甘肃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

7、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单位埋压、圈占、损坏、遮挡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责令改正,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六条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2.擅自拆除、迁移、挪用、停用、开启消火栓;3.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未按照要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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