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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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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我市市政消火栓的管理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对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职责,规范我市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确保灭火抢险用水,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消火栓定义)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城镇道路、快速干线、港口道路、高速公路及其配套道路、隧道、桥梁及其配套道路、国道、省道、县道及社区(村)道路等安装的消火栓。第三
2、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第四条(依法建设、管理原则)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应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第五条(消防水源的保护和维护管理要求)9河流、湖泊、池塘、市政景观水池等,可作为消防水源,供消防车或消防泵取水使用。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辖区内的上述场所作为消防水源的,应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设消防取水口。消防取水口应有明显的标志和标识,设置保护措施,并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实施维护管理。第二章市政消火栓建设第六条(
3、市政消火栓建设要求)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包括消火栓的布局定点、管网敷设、安装等。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的消防专项规划、现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第七条(市政消火栓规划和实施的部门)市规划局、镇(街)规划办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布局纳入当地的消防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镇街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市政消火栓建设的原则)市政消火栓的建设遵循“道路谁投资,市政消火栓谁建设”的原则,与道路建设、改造实行“捆绑式”建设,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必须与道路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步进行。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建设的责任部门)9对于确定
4、了维护管理单位并已交付其维护管理的已建成道路,未按要求设置市政消火栓的,由道路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增设工作;对于未确定道路维护管理单位或已确定维护管理单位但未交付其维护管理的已建成道路,由道路建设、改造单位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增设工作;因历史长久、建设单位撤销等原因造成不能明确道路建设、改造单位的已建道路,由当地人民政府城建部门或通过签订协议、发包或招投标的形式确定单位负责增设市政消火栓;增设和维护市政消火栓的单位或承包方需具有相应的资质。第十条(市政消火栓的验收要求)市政消火栓的验收工作应与道路的验收工作一并开展,由市政消火
5、栓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市政消火栓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第十一条(市政消火栓产品质量的要求)选用的市政消火栓必须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第十二条(市政消火栓建设的地点)城镇道路的十字路口、商业区、居住建筑区、工厂区、文物和古建筑保护区、高层建筑周围、城镇干道、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区域和建筑物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地区,应设置市政消火栓。市政桥桥头和隧道出入口等市政公用设施处,应设置市政消火栓。第十三条(市政消火栓建设的技术标准)市政消火栓宜设置在道
6、路的一侧,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当市政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应在道路的两侧交叉错落设置市政消火栓。9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应不超过150m,且间距不应大于120m,应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应避免设置在机械易撞击的地点,当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防撞措施;市政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小于0.5m,并应不大于2m;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5m。居民小区、厂区、十字路口等区域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可根据环形、十字路口消火栓的保护范围确定;村社区、旧城区、断头路等小街小巷消火栓,应根据消火栓的保护范围进行设置;国道、省道等两侧
7、没有居民或者建筑物的区域,市政消火栓按照每公里至少1个消火栓进行设置。设置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给水管网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进行设计,市政消火栓给水管网平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4MPa,火灾时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市政消火栓应采用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并有明显标志。第十四条(市政消火栓的保护措施)市政消火栓应当喷涂醒目的荧光标志,易碰撞地段应设置防碰撞护栏。第十五条(市
8、政消火栓的建设资金来源)市政消火栓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道路的建设、改造资金,由道路的建设、改造单位解决。已建成道路增设市政消火栓的,由负责增设单位负责解决。第三章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9第十六条(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依据)市政消火栓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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