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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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定位摘要:民诉法修订之后,公益诉讼终于有了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规定还是没能细化其中关于诉讼主体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不言而喻,但身份问题还是值得讨论。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身份定位最新的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次的民诉法的修订无疑是民事诉讼法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加入了不少全新的规定,上述的关于公益诉讼的法条更是此次修改的亮点,然而对公益诉讼的发展来说,这只是一个新的开始而已。本文讨论的主要内容在于法律规定的机关的范围,这其中是

2、否应该包括检察机关,如果包括,那么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该如何定位。1.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否应该包括检察机关在传统的”诉权理论”规定下,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道路受到限制,因为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然,从理论上讲,国家理应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国家只是一个抽象价值主体,落实到具体诉讼中,就必须确立一个特定且能够代表国家的主体来行使诉权,

3、启动诉讼和救济程序。在众多国家机关中,只有检察机关才是最为适格的起诉主体。这是因为,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专门委员会基于其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不可能在享有立法权的同时又行使具体的诉权,这不符合现代法治理论;其次,由于目前很多对公共利益造成的侵害,往往是政府行政机关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造成的,因此其也不适合作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再次,人民法院作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就显得更为不可接受,因为作为居于裁判地位的审判机关,其也不可能行使公益诉讼的诉权。最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也是当今其他国家的通常做法,而且我国在以往的立法上也有过相关规定。因此,有关机关应该也应当包括检

4、察机关。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一种国家权力,检察权的实质是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权对于其他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以达到权力间的平衡,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以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1]从以上的分析来看,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是符合国家机关的设置功能也符合世界的潮流。2.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身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以后,必定会使诉讼结构发生变化,随之而来的首要问题就是,检察机关以何种身份提起公益诉讼。这不止是一个称呼的问题,对其身份的确定可以明确与其他诉讼主体之间的职权范围以及其应

5、该承担的权利义务。若是身份问题不解决,就会产生角色的混乱与冲突。对于检察机关以何种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理论上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1•法律监督人说。该说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诉讼中负有法律监督职责,它表明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是实现其法律监督目的的手段。当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时,其法津监督表现在对违法行为实行监督。在这里,监督权转化为起诉权。但是实际上混淆了检察机关的民事监督权和民事起诉权,这是两种差别很大的权力。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民事监督权,是为了监督审判机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进行诉讼活动,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检察机关在其所监督的事项中应保持消极的旁观者的态

6、度,而不能考虑其自身利益。若法律为检察机关设置了民事起诉权,其目的是救济收到违法行为侵害的合法权益。所以检察机关要积极的参与其中,作用明显有所不同。2•公益代表人说。该说认为,检察机关是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的,它是国家利益和分散的公共性权利的代表,其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但是公益代表人的说法对于检察机关的权利义务还是难以确定。3•原告人说。该说也被称为当事人说。这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其起诉行为能够引起诉讼的发生和程序的开始,检察官提起诉讼后声明诉讼请求,并有权要求法院传唤被告人应诉等,检察机关与通常的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人一样,居于原告

7、人的诉讼法律地位。该说注意强调了检察机关是作为能够引起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造之一方参加诉讼的。4.双重身份说。这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的活动中,其应具有原告和国家法律监督者的双重法律地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虽然处于原告地位,但由于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决定了这种原告地位又不同于一般的原告。在这里,检察机关既是原告人,又是法律监督者,既应当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又应当享有行政检察监督的权力。该学说的必然结论是,检察机关具有双重职责:第一,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其所提起的诉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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