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论文范文-研究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兼得模式优化word版下载

工伤保险论文范文-研究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兼得模式优化word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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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论文范文:研究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兼得模式优化word版下载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兼得模式优化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兼得模式优化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工伤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摘要】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兼得模式的核心在于法律设置侵权责任法及社会保障法两种并行的法律,工伤职工可依此向不同的义务主体主张权利。兼得模式运转的结果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不公,但无疑增进了对工伤职工的权益保护,同吋并未增加责任主体的责任。区分侵权主体,对用人单位侵权和第三人侵权分别对待是正确适用兼得模式的

2、关键。【关键词】工伤保险侵权责任兼得模式兼得模式的理论基础所谓兼得,即工伤事故如果存在侵权方,劳动者既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同时可按照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兼得模式的理论基础在于:单一的工伤保险救济存在局限性,工伤保险仅对人身伤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提供补偿,而工伤事故中受害人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不在T伤补偿范畴之列,这与侵权赔偿的全面赔偿原则相比,对受害人的保护是不利的。兼得模式无疑加强了对工伤劳动者的保护,按照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精神,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律赋予劳

3、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予以履行,该义务不能因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而予以扣减或者免除;同样,侵权第三人的民事赔偿义务也不应因劳动者已获工伤保险待遇而获得扣减或者免除。工伤事故中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具有不可逆性,即使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兼得也不会造成所谓的“多重受益”、“双重得利”,两个请求权的产生都具备合法来源因而不会构成不当得利。有学者从衡平的角度提出质疑,认为侵权法给予所有公民相同的保护与救济,如果仅仅由于被侵权人同吋具有在职职工的身份就能获得双重赔偿,会对“其余被侵权人”造成相

4、对作用上的公平损害。该学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个体角度衡量,不采用兼得模式也不会为兼得模式下受到公平损害的“其余被侵权人”带来额外利益,只是增进了具有职工身份的劳动者的社会福利。兼得模式的现行法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对工伤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理由给予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是雇主替代责任,第三款同时排除了雇主替代责任在工伤保险调整领域的适用,即工伤保险范围内发生的工伤事故不适用第十一条而应直接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对工伤损害中用人单位侵权及第三人侵权的法律

5、适用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责任,侵权第三人则按照民事侵权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工伤职工而言,可以在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的同吋向侵权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即两种赔偿可以兼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理由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明确规定,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从侵权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上述公报及答复十分明确地表明了最高院的态度,对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无

6、论工伤职工先获得何种赔偿、范围如何、是否充分,都有权向另外一方主张权利并获得赔偿,即工伤保险待遇及侵权损害赔偿可以无条件兼得。《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过程中曾就是否规定工伤保险理由有过争议,有部门认为工伤理由属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范畴,不宜在侵权法里面给予规定,而应当由当时同时起草的《社会保险法》规定,最终侵权责任法对这…理由没有规定。就T伤事故的性质而言,早期学说多主张为一般侵权行为,后有学者认为工伤事故属工业事故,依照现代民法应归为特殊侵权行为,还有学者认为其兼具工伤保险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双重属性,其实上述定性都未冋避工伤事故的侵权属性,侵权责任法没

7、有必要也不应当对这一理由进行回避。《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対兼得模式下医疗费用的双重给付做出了排除性规定,明确了由于第三人的理由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种追偿权的制度安排表明医疗费用最终应当由侵权第三方承担,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则集中体现了社会保险的救济功能,就医疗费用而言,工伤职工及其家属不能兼得。对于医疗费用以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是否能够兼得,包括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在内的社会保障法都没有明确,同时也没有赋予工伤保险基金代位权,因而上述侵

8、权法律制度所确立的兼得模式没有在社会保险法中给予根本否定,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兼得模式仍然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适用。兼得模式下的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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