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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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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额保险论文范文:谈谈超额保险的法律规制word版下载超额保险的法律规制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超额保险的法律规制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超额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摘要】新保险法对于超额保险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理由,本文在指出这一理rti的基础上分别在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这两类保险体系下探析超额保险及其相应的法律规制。【关键词】超额保险;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一、新《保险法》对于超额保险规定存在的理由超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在定值保险中,市于在投保时已经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且以此约定的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因而从形
2、式上看在定值保险中一般不存在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情形。但是笔者认为在定值保险某些情形存在超额保险的理由。比如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某一定值保险合同。并且该定值保险合同为足额保险。那么在具体理赔时,若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按照定值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以约定的保险价值确定保险人的责任。但此时若出现约定的保险价值明显超出发牛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时,该怎样计算赔偿的标准?究竟是以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赔偿的金额,还是以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为限?现行的保险法对定值保险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即没有对约定保险价值做出任何的规制,比如
3、规制约定保险价值的上限,区分约定的保险价值“一般超出”和“明显超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以及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约定保险价值时的主观状态。而在不定值保险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保险金额,但未约定保险价值,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圉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确定。然而新保险法对不定值保险的规定有很多不足。首先,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o很明显,新保险法是将保险价值等同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然而这种理解是对保险价值以及损害补偿原则
4、的错误理解。保险价值和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两个概念。而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计算的标准应当是被保险人的保险价值,而非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另外,新保险法第55条还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O新保险法的这一条规定也有很大的理由。它没有区分导致超额保险形成的理由,究竟是保险合同当事人故意为之,还是由于某些客观因素使得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价值。对于这两类情况,法律应当规定不同的规制机制。二、完善超额保险的法律规制探析超额保险的法律规制应当区分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中发生超额保险的不同的情形。因此下文将
5、从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两方面分析超额保险的法律规制。(-)定值保险中成立超额保险的法律规制在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超出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保险金额一般超出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一种是保险金额明显超出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对于前者,我们知道在定值保险中发生约定的保险价值超出保险标的实际损失是很正常的事情。这是由定值保险的特性所决定的。因此既然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保险价值,其就已经预料到这种约定会给自己带来的后果,因而约定保险价值的行为是保险当事人有效的意思表示,因此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这种约定,即无论保险标的在订立合同时是升值还是贬值,保险人赔偿数
6、额都是按照定值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即使可能会存在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但这是该制度不法避开的情形。这里有涉及到一个理由,即怎样区分“一般超出”和“明显超出”O我个人倡议将约定保险价值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五分之一则认定为“明显超出”O若在这一比例内,则认为“一般超出”O这里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理由,即在定值保险中约定保险价值应当规定一个上限,并且规定保险当事人在约定保险价值时应当在保险利益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约定,以防止保险当事人任意约定保险价值,从而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大量的超额保险。对于约定的保险价值明显超出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其与以下的不
7、定值保险中成立超额保险的规制一样。因此在下文中一起论述。(二)不定值保险中成立超额保险的法律规制不定值保险中成立超额保险的理由多种多样,大体上按照主观理由和客观理由可以将超额保险分为善意的超额保险和恶意的超额保险。对于不同理由的超额保险应当有不同的法律规制。1、善意超额保险的法律规制。善意的超额保险形成大多是客观方面的理由,也有保险当事人主观方面的理由,但这区别于保险当事人故意促成超额保险形成的情形。此类善意的超额保险的法律规制如下:首先,对于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部分,按照损失补偿原则的规定其效力应当归于无效。即被保险人只能得到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赔偿
8、。其次,市于超额保险不是保险当事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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