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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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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保险论文范文:试述我国农业保险及其法律规制word版下载我国农业保险及其法律规制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农业保险及其法律规制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农业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以公、私法的划分为基础,“农业保险”在逻辑上应区分为“农业社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两者性质完全不同,分别适用不同法律规范。为避开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同时考虑到为两类保险的并存留下概念和制度上的空间,“农业保险”一词不宜作为仅指代其中一种类型保险的法律术语,用于当前正在进行的立法工作。在我国,开办和发展两种不同类型的农业保险均面对农民支付能力低下、农业生产风险
2、未被农民视为生活主要风险的障碍。无论是开办农业社会保险,还是发展属于商业性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均应由公法规制。[关键词]农业保险;社会保险;商业保险[]A[文章编号11004-518X(2012)05-0133-06温世扬(1964-),男,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姚赛(1984-),男,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湖北武汉430072)木文系中央高校基木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近年来,农业保险相关理由逐渐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中共中央连续六年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对发展农业保险作出部署,国务院也早
3、已将农业保险立法工作列入规划。这一方而表明党和政府对此理由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许可以反映农业保险立法工作遇到了一定的障碍,因而迫切需要我们再度审视农业保险基本理论理由,为尽早克服立法障碍,完成立法规划而努力。本文以现行法律为基础,以公、私法区分为视角,分别从农业保险的概念、运转和立法三个方面,讨论农业保险的基本理由。一、“农业保险”的含义在学界关于农业保险的定义中,典型的表述为:“农业保险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即保险人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口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或农业保险指“以长期和收获期的农作物、经济
4、作物、禽畜和水产养殖动物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或“适用于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和林业的保险”O可以看出,上述定义均采用“属加种差”的定义方式一一农业保险被定义为“农业生产领域的保险”O单从概念定义的角度看,如此定义农业保险尚无理由,但从立法角度看,将指代如此含义的“农业保险”一词作为一个法律术语使用于法律文本,则未必恰当。我国《保险法》(2009年)第186条第1款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设立该法条的口的无外乎两个,一是宣示国家对发展“农业保险”的责任
5、,二是厘清“农业保险”与保险法的关系。但现实是,一方面,我国至今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对农业保险作出“另行”规定;另一方面,“农业保险”不但存在,且在政府的鼓励、支持下,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这种状况难免让人产生法律适用上的疑问一一该法条既然明确规定“农业保险”应“另行规定”,自然应得出“农业保险”不受《保险法》规制,也不受《保险法》确立的主管机关管理的结论。但事实上,我国目前正在试点开办的“农业保险”却确实应受《保险法》规制,并实际由保监会监管。产生这种矛盾的理由并不是实务运作藐视或违反立法,而是由于相关概念的混淆和立法技术的粗疏。实际上,“保险”一词本身并
6、不是一个严谨统一的法律术语。保险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别,狭义的保险指的是商业保险,广义的保险除商业保险外,还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受保险合同法的规制,当事人之间产生私法上的关系;社会保险一般受专门立法的规制,当事人之间通常产生公法上的关系。只是由于商业保险一枝独秀,以至于人们一般将“保险”与“商业保险”等同。此外,我国商业保险采取的是合并的立法体例,即相关范文由写将商业保险合同法与商业保险组织法同时规定于一部法律中,并命名为“保险法”O相比单独制定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的立法体例,这种统一的立法体例通常会进一步掩盖保险、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等几个相似概念的差异,尤其是容易使人误认为
7、《保险法》是规范一切保险的法律,进而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偏差。农业保险虽特指农业生产领域的保险,但其既然名为保险,口然在逻辑和现实上祁会而对上述理由。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特殊的价值,政府往往基于特别的政策考量,对农业保险采取异于…般商业保险的模式,故保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概念混淆的理由,在农业生产领域保险制度中有被放大的可能。无论我国采取何种模式,在逻辑上农业保险都可以被区分为农业社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前者当事人间属于公法关系,后者属于私法关系。因此,我国《保险法》第186条第1款中所谓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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