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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学院:人文学院班级:09公管姓名:张昭学号:200940520486/6一.社会中介组织与第三部门社会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个人相互之间的从事协调、评价、联系等专业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是沟通政府、社会、企业、个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社会中介概念下的社会组织,可以是营利组织也可以是非营利组织,可以是民间组织也可以是靠近政府的事业机构,可以是经济类组织,也可以是政治类或者宗教类组织。它涉及到所有的社会组织类型,既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法人、社团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事业法人,也有没有法人资格
2、、不过在我国有合法地位的工会、企业家俱乐部、教会等等未登记的社会组织。例如大量的市场服务如信息沟通、社会协调、经济代理、咨询策划、法律服务、资产评估、账目审核、自己结算、广告传媒、交易组织、市场监督等等都可以起到市场中介的作用。而具有这些功能的社会组织有的是社团例如消费者协会,有的是企业,例如广告公司,有的是事业单位,例如市场监督管理所。即便一种服务例如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既有企业登记、又有事业登记、还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法律援助中心)。再如慈善服务,当慈善机构从企业和社会筹来资金,赠送给需要的贫苦群众,就充当了企业和受
3、赠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就这个意义上讲,所有的慈善会以及筹款类的基金会都是可以起到社会慈善这种中介作用的社会组织。第三部门,即“通过志愿提供公益”的NGO或NPO。从范围上讲是指不属于第一部门(政府)和第二部门(企业)的其他所有组织的集合。因此,主要为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未注册的草根组织。 第三部门是一个与传统模式相异的全新组织形式,美国学者萨拉蒙称之为现代民族国家之后的“全球社团革命”。据说工业化发展模式要求民族国家,而后工业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则要求发展跨国的第三部门组织。虽然一般谨慎的学者认为它应当与
4、第一、第二部门互补互动,而不是向这两个部门挑战乃至试图取代它们。二.社会中介组织与准政府中介组织的区别社会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个人相互之间的从事协调、评价、联系等专业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是沟通政府、社会、企业、个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社会中介概念下的社会组织,可以是营利组织也可以是非营利组织,可以是民间组织也可以是靠近政府的事业机构,可以是经济类组织,也可以是政治类或者宗教类组织。它涉及到所有的社会组织类型,既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法人、社团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事业法人,也有没有法人资格、不过在我国
5、有合法地位的工会、企业家俱乐部、教会等等未登记的社会组织。准政府组织是指那些虽不属于政府系统但却承担着某些公共职能的、半自治非政府组织。他们介于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在中国,准政府组织主要是指由国家出资、完全依靠公共财政举办的旨在为社会提供相关公共产品的事业单位.包括两类,一类是属于事业单位性质但又具有某种行政职能的机构,即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一类是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涉及社会公众整体的生活质量和共同利益的社会事务,即通常所讲的事业单位.三.社会中介组织与市场中介组织的区别 市场中介组织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会面、会谈的场所,
6、帮助双方确定价格、签订合同、保证资金到位的服务组织。西方国家的中介组织利用遍布各地的信息资料库,使各类商品信息的储存达到高度集中,并用计算机联网而形成信息网络,不仅为买卖双方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而且有效制止了盲目的市场经济活动。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企业已初步认识了中介组织的价值,并开始利用中介组织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四.社会中介组织与公务员法人的区别6/6公务法人是依照公法设立的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种。所谓公法人就是“根据公法规定而成立的法人,以公共事业为成立目的”。具体而言,公务法人是依照公法成立的,由某些物
7、及人组成的,以持续方式达成特定目的的组织体。如:学校、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其主要目的是追求公共利益。公务法人享有一定公共权力,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及法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务法人与其利用者之间既存在着私法关系即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又存在着公法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那么,假设所涉及的是公共争议,那便以行政诉讼方式为主;反之,则便以民事诉讼之途径来救济。“公务法人”概念的引入,丰富了行政主体理论,还方便了行政诉讼,同时促进了行政体制改革。经验证明,行政权本身具有高度聚合的
8、特征,故出自防范其过渡集中于同一行政主体而导致“压制性权力结果”出现的考虑,同时也基于监督,制约需要,往往对之加以适度分散,而行政权的分散表现为行政分权、公务分权。“公务法人”反映了现代行政权在专属主体的变化,现代行政的行使权主体呈现多样化而非专属于行政机关。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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