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间的涉税问题处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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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筹建期间的涉税问题处理汇总在2011年的快讯中,我办就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相关问题进行过解析。随着新法规的颁布,个别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现对筹建期间的涉税问题进行重新整理、分析如下:一、一般而言,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日期是公司注册成立之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无论是否已经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只要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前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都应作为开办费处理。此间发生业

2、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则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认。二、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前发生的筹建费应包括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前的支出,但取得的发票上名称应该是《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的公司名称(企业筹办处、投资方或经办人名称等)。如果发票上名称与后来注册公司的名称不一致,除非能够提供充分确凿证据,证明两个公司为同一公司,否则不能税前扣除。三、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照新税法有关

3、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前不是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日期为开始经营之后日的当年,开始经营之前的年份不能税前扣除,只能进行归集。四、筹建期间不能计算为亏损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所以,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

4、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这里“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五、企业筹建期间无须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上述规定来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

5、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企业在筹建期,没有生产、经营,应当不用汇算清缴。六、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的处理。根据新颁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即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实际发生全额计入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日的

6、当年一次性扣除或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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