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的几个涉税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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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的几个涉税问题处理   一、房产租赁的基本税收规定(一)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74号)的规定,对于房产出租执行以下税收规定: 房屋租赁的几个涉税问题处理   一、房产租赁的基本税收规定(一)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74号)的规定,对于房产出租执行以下税收规定: 房屋租赁的几个涉税问题处理   一、房产租赁的基本税收规定(一)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

2、房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74号)的规定,对于房产出租执行以下税收规定: 房屋租赁的几个涉税问题处理   一、房产租赁的基本税收规定(一)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74号)的规定,对于房产出租执行以下税收规定: 房屋租赁的几个涉税问题处理   一、房产租赁的基本税收规定(一)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74号)的规定,对于房产出租执行以下税收规定: 房屋租赁的几个涉税问题处理   一、房产租赁的基本税收规定(

3、一)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74号)的规定,对于房产出租执行以下税收规定: 房屋租赁的几个涉税问题处理   一、房产租赁的基本税收规定(一)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74号)的规定,对于房产出租执行以下税收规定: 房屋租赁的几个涉税问题处理   一、房产租赁的基本税收规定(一)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74号)的规定,对于房产出租

4、执行以下税收规定:   出租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按收入额缴纳5%的营业税。房屋产权人出租房产的,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税率为12%。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缴纳的营业税应按5%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二)减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和国税函[XX]74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个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

5、税。(三)免税1.财税[2000]125号:自XX年1月1日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XX]123号):自XX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四)征收管理1.

6、征收方式房产租赁税收的征收主要采取二种方式,企事业单位的纳税人一般根据取得的租金收入自行申报纳税,个体私房出租则由地税干部直接征收或委托代征。2.发票使用各地一般使用“租赁业专用发票”。二、涉及房产租赁的特殊税收问题的处理(一)租赁期约定租赁期对税收处理问题的的影响,主要原因是在于是否认定“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带来其收入是认定为“服务业-租赁”还是“销售不动产”,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处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视同销售不动产。”,但是(国税函[XX]83号)规定“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

7、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从规定的变化中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只要约定租赁行为,明确租赁期限,就应该按照“服务业-租赁”征收营业税,尽管在现有规定中对于房产有明确的使用年限。(二)宾馆酒店等“长包房”宾馆酒店等“长包房”的税收处理,其关键认定收入为“服务业-旅店业”还是“服务业-租赁”,进而影响房产税的认定,是“从价”还是“从租”,实质是对房产税税负的选择规避。“长包房”是一些单位长期在宾馆内租用几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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