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卫生局关于重新评估认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

湘潭县卫生局关于重新评估认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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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县卫生局文件潭卫发[2009]48号湘潭县卫生局关于重新评估认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湘卫合医发[2007]2号)有关规定和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湘卫合医发〔2008〕4号)精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有效期为两年,逾期必须重新评估认定。为切实加强我县新农合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推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有序发展,决定开展新农合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重新评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认定范围我县原先所有

2、的新农合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和已具备住院统筹定点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提出申请,纳入此次评估认定范围。二、评估认定原则总量控制,适度调整;功能齐全,专科优先;方便群众,布局合理。三、评估认定程序符合评估认定范围的医疗机构应主动提出定点资格延续及认定申请,并按照规定向县合管办提交相关资料。县卫生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组织现场评估。经审查、评估,符合新农合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县卫生局行文认定,并予以公布。原先已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逾期不申请定点资格延续,或经审查、评估达不到定点资格基本要求的,由县卫生局取消其定

3、点资格,并予以公告。经6个月全面整改验收合格后,方能重新申请定点。四、受理申请时间从2009年11月20日起,至12月10日止,由县合管办负责受理。五、提交资料目录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湘潭县新农合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报审表(附件1);3、主要业务科室和诊疗项目实施情况报告;4、2008年的医院统计报表和2009年10月医院财务报表;5、湘潭县新农合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承诺书(附件2)。六、评估认定方法由县卫生局组织相关新农合工作人员、临床医学和卫生行政管理专家,对申报新农合住院统筹定点的医疗机构开展审查和评估。结合年终考评,对初审

4、通过的医疗机构,按照“湘潭县新农合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现场评审内容”(附件3)有关要求,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访人员等方式进行全面的现场评审。七、评估内容申请住院统筹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服务质量、医疗费用控制和健康宣教情况。附件1:湘潭县新农合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报审表附件2:湘潭县新农合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承诺书附件3:湘潭县新农合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现场评审内容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抄送:市卫生局、县合管办湘潭县卫生局办公室2009年11月16日印发附件1:湘潭县新农合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报审表申报机构名称(盖章)机构级别法人代

5、表主管单位职工人数机构性质现有床位数今年1-10月出院人次数卫技人员数今年1-10月业务收入(万元)通讯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已许可设置科室已许可或核准的中大型设备名称型号购置日期目前状况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字(公章)二00九年月日说明:1、此表用于新农合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与审核2、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加盖公章,需与其他所需资料配套申报。3、审核意见由县合管办填写。审核不合格不能批准定点资格的要写明原因。4、此表一式两份,申报单位和县合管办各存一份。附件2:湘潭县2010年新农合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承诺书(样式)湘潭县卫生局:我院自愿申请成为湘潭县新农

6、合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与你局签订《湘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并做出如下承诺:一、我院严格执行“县办县管”的新农合政策、制度和规定,充分利用医疗服务和医疗咨询等机会,加强对医务人员和参合患者进行新农合政策培训与宣传。二、积极创造条件,完成医院管理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无缝对接,实现网上审核功能。三、落实直接兑付的基金垫付制度和补偿信息公示制度。四、主动接受你局和县合管办的监督检查和对违规的处罚。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掌握入出院指征,控制2010年湘潭县参合患者年住院治院人次在人次以内,次均住院费用在元以内,可报费用比例达到%

7、以上,自负药品费用占全部药品费用比例在%以内,不违反规定动员参合患者到门诊缴纳自负诊疗项目费用和自负药品费用。否则,自愿接受《服务协议书》有关规定的处罚。院长签字(公章)二00九年月日附件3湘潭县新农合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现场评审内容医疗机构名称: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基本条件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服务准入许可,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件。2、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3、具备与新农合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相适应的规模、功能、技术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4、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

8、策和收费标准。不得私设项目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将检查、治疗、药品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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