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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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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煤矿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组织约谈。二、约谈对象(一)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法人、副总、项目经理、副项目经理、班组负责人、职工。(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三、约谈内容约谈要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的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
2、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四、约谈分级约谈由省、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分级组织实施。(一)省级约谈下列情形由省煤炭局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主持约谈:1、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2、一季度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3、半年内发生三起一般事故的。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二)市、
3、县级约谈市、县级约谈由市、县两级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三)矿级约谈以上两级约谈以外的其他情形。五、约谈时限约谈原则上在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7日内组织进行。六、约谈程序(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七、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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