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

ID:32874057

大小:119.72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2-17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_第1页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_第2页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_第3页
资源描述: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业务定义】本指引所称融资融券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定义。第三条【参与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应当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约定,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2、,制订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第四条【参与范围和比例】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股票型、混合型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二)采用绝对收益、对冲策略的基金可以参与融券交易。基金参与融券交易,融券资产净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1值的33%。(三)封闭式股票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含增强型)、交

3、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第五条【老基金参与】本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要求,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并公告后可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第六条【转融券收入安排】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所获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第七条【信息披露】本指引施行后申请募集的基金,拟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证券

4、出借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方案等相关内容。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第八条【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综合衡量现阶段的风险管理水平、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准备情况,建立相关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制2度等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切实做好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管理。第九条【估值核算】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根

5、据相关规定,在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前,明确交易结算模式,包括各方在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担保品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定期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相关风险指标,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基金评价】基金评价机构在基金评价中应当对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单独分类,不得混合评价。第十一条【大集合参与】证券公司管理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参照本指引执

6、行。第十二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