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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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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资诈骗罪的认定问题——从吴英案件说起摘要:集资诈骗罪是当今我国金融犯罪领域多发的一种类型的经济犯罪,如何对此类行为进行定性是该类犯罪的一个难点,本文借吴英案件来具体阐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的问题。浙江省高院在2012年1月18日对吴英案件作出了二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这一判决结果一时激起了千层浪。资诈骗案件作为一种多发性的经济类犯罪,严重影响着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本文以吴英案件作为整体背景,通过分析具体的罪名之后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讨论了在吴英案件中的的焦点分歧,在罪与非罪之间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同时文章还对案件中一些程
2、序上透露的问题进行了反思,最后结合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呼吁在对待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市场环境,慎重为之。关键词:集资诈骗;民间借贷;公众;非法占有;诈骗一、吴英案件回顾吴英,浙江省东阳人,18岁辍学经商,期间积累资金千余万元,06年产生扩大经营规模打造本色集团上市的想法,之后开始融资。2006年11月吴英先后从林瑞平等11人处高息借款人民币七亿余元,06年8月到10月吴英连续注册浙江本色集团及下属八个公司,并以本色集团名义购买大量商铺、房产,同时进行数千万的股权投资,至案发时概念酒店、投资公司等已进入试营业状态。2007年1月东阳市政府以公告方式
3、查封本色集团旗下全部财产并遣散员工。2007年2月吴英在外地洽谈商务回东阳途中被金华警方抓捕,东阳市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诉至东阳市法院,期间律师介入,后东阳市检察院撤回起诉,上交金华市检察院起诉,金华市检察院认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的手段向社会集资七亿余元至案发时尚有3.8亿未能偿还。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以此罪名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4月16日一审开庭,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处死刑。此案发生之后,官方与民间的态度上有很大的差别,法院认为吴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并实施了欺诈的行为,且至案发时还有3.8亿未能偿还,认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实施清楚,证据确凿。...而民间在对待吴英案件的问题上却有不同的声音,一方面认为改革开放三十年,现在已经到了一个攻坚的时期,作为民间资本,不能一味的予以限制,而应借吴英案这样一个契机进行规范化的引导,让其在阳光下合法的运作。而对吴英本身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也有不同的意见,对其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恰当也存在很大的争论。集资诈骗罪在当下一个倡导人权至上的时代是否应该废除死刑等等问题上都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对于刚过而立之年吴英来说也只能等待最高法院死刑复核这一线生机,对流转过程的追
5、溯、对其行为的定性,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将决定她最后的命运。二、集资诈骗罪罪名分析吴英被检方以集资诈骗罪起诉,法院以该罪判处吴英死刑,那么究竟什么是集资诈骗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该罪的刑罚处罚又是什么?检察院为何最后以此罪名提起了诉讼?现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源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第八条,该决定将集资诈骗罪的罪状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适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现行刑法经过几次修改完善后将集资诈骗定义为自然人或者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6、刘远.金融诈骗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324页该构成要件的行为内容是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其责任要素是除了故意之外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客体方面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也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该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内容是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且数额交大的行为。1、行为方式的认定行为人使用了诈骗的方法进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模式为: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对方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是一种普通
7、法与特殊法之间的关系,所以集资诈骗罪的构造与诈骗罪的构造一样。刑法第192条所规定的诈骗方法就是指欺骗而言,就集资诈骗而言只要某种行为足以使对方陷入“行为人属合法募集资金”、“行为人属正当募集资金”、“行为人的集资获的了有权机关的批准”、“出资后会有回报”等认识错误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703页,足以使对方出资,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至于行为人是就事实进行诈骗还是...就价值进行诈骗,均不影响欺骗行为的性质。2、数额较大的认定1995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关于集资诈骗的规定中,“以
8、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的,处…”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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