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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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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及处理原则崔书克(河南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河南郑州450000)中图分类号:DF713文献标识码:A近年来,医疗纠纷己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医疗纠纷呈现出新的特点。虽然医院深入开展了“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医院管理年等活动,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有显著提高,受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赞扬,但医疗纠纷数量呈现上升甚至膨胀、类型结构趋于复杂多样、诉讼案例数量剧增等新的变化趋势。如何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提高医疗质量,是医疗管理者所要研究的重点课题。木文从严格把
2、握医疗事故构成的要件、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医疗事故两方面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现汇报如下。一、严格把握医疗事故构成的要件医疗纠纷主要是由医疗事故引起的,所以要严格把握医疗事故构成的要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它指明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疗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注册的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发牛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中,这指明了医疗事故发牛的场所和活动范围。(-)客体,即过失行为损害的对象。医疗事故是过失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这里说的“人”应为从出生到死亡期间的人,《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吋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就是说,民事权利能力始于人的出生,终于人的死亡,在生存期间,人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在我国,出生吋间一般以户籍证明为
4、主;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可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这实际上是以“出生完成”来确定出生时间的。应当指出,婴儿出生吋应当是活着的(活产)才能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使婴儿存活的时间不长,但在他短暂的生存期间仍然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如果婴儿出生吋即为死体的,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也自无民事权利能力而言。这里的死亡吋间应当是指生理死亡。在我国,生理死亡的具体死亡时间一般以医生签署的死亡证所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三)主客观方面,即行为人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
5、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才是医疗事故。这里有两点应当注意:一是,“过失”造成的。即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二是,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的后果。这是判断是否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四)行为的违法性。“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这里讲的是导致发生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职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
6、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一大批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它们是指导具体的操作的,凡是违反了,必定要出事情。在判断是否属医疗事故时,这是最好的判断标准。(五)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这是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存
7、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这种因果关系的判定,还关系到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确定对患者的具体赔偿数额等。把握医疗事故构成的要件,还要严格区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3条规定了不属于医疗事故6种情形:(-)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
8、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吋、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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