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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5
《审查起诉阶段实行刑事与解制度存在问题和对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审查起诉阶段实行刑事与解制度存在问题和对策刑事和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对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完善对策。、存在的问题1.办理刑事和解案件与审查起诉期限及办案人员紧张相矛盾。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一般只有一个月,而刑事和解程序一般要经过告知、和谈、签署协议、履行协议、审批、经科室及检委会讨论、作出处理决定、宣布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要耗费一定的时间、精力,有时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对已商定好的赔偿协议会反反复复,从而使办案周期拉长,所花费的精力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检
2、察机关花费了大量的人力、时间和精力,却得不到双方的信任,还有可能引起一方或双方的误解,认为是在包庇袒护另一方,导致和解失败。由于上述原因,检察机关承办人往往不愿意做刑事和解工作,而是选择按普通程序审查起诉。2•检察官角色难定位。一方面,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精神的指引下,检察官有积极推动刑事和解工作的愿望;而另一方面,检察官所担负的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职责又与其在刑事和解工作中的息讼做法相矛盾。鉴于检察官主持和解与其作为追诉者的身份不符,可能导致当事人产生抵触或者猜疑心理,而且检察官主持和解可能使双方的协商受到来自检察官方面的压力,不利于确保和解协议的达成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愿
3、,承办人普遍对于主持和解持慎重态度。3•和解确定的解决方式单一。从司法实践看,经济赔偿成为刑事和解的唯一解决方式。经济赔偿虽能在一定程度上能补偿被害人的物质、精神损失,但被害人的精神抚慰并不全能由经济赔偿代替,经济赔偿是否到位从实质上决定着刑事和解能否达成,从而在社会上容易造成刑事和解就是“赔钱免刑”或“拿钱买刑”的印象。这种单一的“以偿代刑”方式,易使一部分有钱人凭借刑事和解逃避刑事责任,使无赔偿能力的人无法选择刑事和解程序,影响法律的公平正义。4•缺乏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现行和解机制中没有社区代表的参与,检察机关注重的是加害人是否履行了和解协议,即是否赔付被害人经济损失,而
4、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加害人的矫正和回归则往往不是检察机关一家所能办到的。这无疑背离了刑事和解的另一价值追求实现犯罪者的重返社会。(二)对策1•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调停人参与刑事和解案件。由其他人充当调停人,其专业性和公正性难以保障,由检察机关充当调停人则不但案多人少、期限紧张的矛盾更加突出,而且可能会引起双方当事人的误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正是最佳选择。2•和解内容多样化。笔者认为,应该从立法上增加非监禁化处置措施,如训诫、具结悔过、社会帮教、劳动赔偿、社区公益劳动等,以供刑事和解适用。对于加害人无赔偿能力的,可以适用劳动赔偿令,选择直接为被害人劳动或是参加一些有偿劳动获得的报酬全部
5、支付给被害人的方式进行和解,这样保证给每个情节轻微的加害人同样的和解机会,保证公平公正,以防止社会上认为的刑事和解是"赔钱买刑”的错误观念的形成。3•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在进行尝试,在不同社区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人员可作为代表社区利益参与刑事和解的代表人,并由其监督犯罪人按照刑事和解协议中的约定,进行社区公益活动,在社区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美化公共环境、开展公益事业及服务社会福利机构等,或在犯罪人违反刑事和解,逃避责任的情况下,代表社区向检察院提起申请,要求裁决撤销原刑事和解协议,按普通诉讼程序进行。4.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检察权的滥用。一是强化审批
6、机制,严格审批程序,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必须报经领导批准或提请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进入刑事和解程序。二是完善督察机制。由人民监督员负责对和解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如果发现办案过程中有不公平、不公正之处,或存在徇私枉法情况的,报检察委员会予以纠正。参考文献:[1]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o[2]龚佳禾等.刑事和解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o[3]邓国杰,对审查起诉阶段实行刑事和解的思考.《经济与法》2012年8月。(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丰人民检察院,江西宜丰33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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