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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刑事和解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适用与完善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法领域的一种新理念,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和整个刑事法领域的一体化进程提供了崭新的思路。刑事和解的试行,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引起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广泛的关注与思考。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具有积极的价值,但在适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同的问题。结合我国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现状,通过研究,分析总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以期能够尽快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并推广刑事和解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适用。 一、刑事和解的涵义与特征 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
2、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⑴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9★精品文档★刑事和解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刑事和解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犯罪发生后,经由中间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接触与协商,并最大可能的解决刑事纠纷。刑事和解的目的在于重建被害人、加害人及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此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也使加害人得到悔过自新和复归社会的机会。 通过刑事和解的涵
3、义不难得出其具备以下几个特征:缓和性。由于产生刑事案件的矛盾必然十分尖锐,但是有些刑事案件是发生在诸如邻里、亲戚朋友之间,基于这部分人群关系的特殊性质,人们的态度往往是尽可能大事化小和避免大动干戈,和解方式注重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恰恰契合当事人追求恢复正常社会关系的心理;自主性。主要体现在和解的自主权在于被害人与加害人,由双方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和解,国家专门机关仅对和解的条件、过程、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监督,并不过多的干预;互利性。一旦被害人与加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必定经过了一番利益的选择,即被害人通过刑事和解使自己受到的伤害得以弥补,加害人通过自己的悔过自新与对被害人赔偿等方式得到被
4、害人的原谅与宽恕,从而得到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机会。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 国内外的实践现状 在国外,目前学界普遍认同,刑事和解制度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哥纳市的一则被害人和犯罪人和解案例。⑵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9★精品文档★到今天,刑事和解制度已在北美、欧洲和大洋洲等地数十个国家得到不同程度的适用和发展,其中以英国、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英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少年犯罪案件,其具体做法是:在确定少年犯罪嫌疑人之后,由执法官员首先同其面谈并获得他对自己罪行的承认,然后征询其是否愿意直接向被害人认错与赔
5、偿损失。如果犯罪嫌疑人作出肯定回答,执法官员便召集犯罪嫌疑人的父母以及被害人进行集体讨论。讨论的过程先由犯罪嫌嫌疑人陈述犯罪事实,再由执法官员向被害人询问犯罪行为对其造成的影响,加害人与执法官员共同倾听了被害人对自己损失的叙说之后,执法官员对双方进行和解,从而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达成之后,执法官员便不再将少年犯罪人交送法庭审判。在法国出现的“和解普遍化”的运动,内容主要是犯罪行为没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决定适用和解程序,由第三人进行调节。根据法国议会通过的对《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1条的补充规定,法国刑事诉讼的和解程序适用的阶段是检察官提起诉讼前的侦查阶段,对于达成
6、和解协议的案件,检察官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而且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类型并不限定,在实际和解过程中,调解人是中立的第三者。⑶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9★精品文档★德国通过细化刑事和解的适用规范对刑事和解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规定,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80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应由州司法管理部门指定的调节机构进行调解,只有调解无果时才准许起诉。对于公诉案件中的轻罪案件,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的同意,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同时要求被告人作出一定的给付,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失,如果被告人履行了要求,就不再追诉其犯罪。 在国内,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
7、务界对刑事和解都有很高的呼声,北京、上海、湖南、石家庄等地已率先在实践中推进刑事和解的探索与实践。2005年4月,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和区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委托人民调节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由检察机关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检察机关可以作不起诉处理或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2006年11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成为全国第一个由省级检察院颁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