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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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规范全市校车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校布局及校车使用现状,制定本意见。一、校车使用原则及提供者范围(一)校车使用原则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实行划区域招生,学生就近入学,不支持择校和跨学

2、区入学,不提倡使用校车,严禁因校车使用扰乱区域内办学秩序现象。对本学区内到校距离较远或有特殊情况确需跨学区入学的学生,可使用校车。校车使用必须严格许可审批程序,明确各方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乘车学生的交通安全。-7-幼儿园实行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幼儿园一般不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举办者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车辆,其安全管理参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二

3、)校车服务提供者范围本意见所称校车,是指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初中、小学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用交通企业、根据市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以及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可以提供校车服务。二、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一)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规定条件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3、无致人

4、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5、无犯罪记录;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二)校车驾驶资格审批程序1、驾驶人申请。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德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规定条件的材料和凭证。-7-2、申请受理。德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凭证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

5、校车及相应车型。(三)校车驾驶人员聘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一经发现按违章驾驶从严处理。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并每年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三、校车使用许可审批(一)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规定条件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3、有包括行驶线

6、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有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6、跨学区使用校车的,有学生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的许可证明。(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程序-7-1、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禹城市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使用校车规定条件的材料。禹城市教育局审查合格后,发给《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由使用校车的学校签署同意申报意见后,禹城市教育局签署同意申办意见,报德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2、车辆所有人向德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交公安部令第

7、12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证明和凭证,验审后回复意见,然后送禹城市交通运输局征求意见,验审后回复意见。3、禹城市教育局收到禹城市交通运输局回复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德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公安部令第124号三十五条规定的证明和凭证,由德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山东省统一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方可运营。(三)校车标牌使用规定校车标牌一车一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车辆。校车标牌的有效期与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相同。校车标牌需要延续其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

8、0日前向原发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延续。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校车标牌收回。四、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一)市教育局。-7-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会同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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