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人告知义务理论渊源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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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证人告知义务的理论渊源及价值一、公证人告知义务的理论渊源在法律科学中,理论渊源即指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源泉。这些理论提出并论证了某种社会行为、法律规范或者法律原则的合理性,并得到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普遍认同,成为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可以说,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有其思想、理论渊源,公证人的告知制度也概莫能外。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范畴。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

2、或者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1]义务包括作为义务(积极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消极义务)。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二者是紧密相联的,任何权利的实现都是以相应义务的履行为前提的,而履行一定的义务往往以实现相应的权利为条件。公证告知在我国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

3、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另外,司法部于2006年5月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论公证人告知义务的理论渊源及价值一、公证人告知义务的理论渊源在法律科学中,理论渊源即指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源泉。这些理论提出并论证了某种社会行为、法律规范或者法律原则的合理性,并得到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普遍认同,成为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可以说,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有其思想、理论渊源,公证人的告知制度也概莫能外。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是

4、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范畴。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者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1]义务包括作为义务(积极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消极义务)。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二者是紧密相联的,任何权利的实现都是以相应义务的履行为前提的,而履行一定的义务往往以实现

5、相应的权利为条件。公证告知在我国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另外,司法部于2006年5月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其义务主体——公证人必须积极地、严谨认真地履行,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应承担相

6、应的法律责任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公证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作为权利人,法律赋予了其要求公证人必须履行告知义务以满足知情权的权利。公证人的告知义务与当事人的知情权作为相互对应的一对范畴已经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认可。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常务理事、加拿大学者热弗莱?塔比指出:“公证员必须讲清权利,告知法律,必要时还要告知法律学和法律理论,告知各方会产生的经济后果,使他们明确将获得哪些好处,或遭受哪些损失。他们监督执行各法律条款的认真履行,一旦问题发生质疑应立即告知各方出于对协议合法性的考虑,必须对法律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有时

7、司法机关硬性要求公证员进行这种正式的检查。”[2]可见,在公证法律关系中,公证人的告知义务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当事人的知情权的存在、发展为条件,二者相辅相成、相互对应,当事人的知情权是否实现直接取决于公证人告知义务的履行状况。...二、公证人告知义务的价值从最一般的意义上,人们通常把价值与善(英文为good)视作为两个大体一致的概念。而价值可区分为工具价值与目的价值:前者是指,如果某一事物是达到实现某一外在目的的必要的或充分的手段,那么它就是有价值的,也称为外在价值;后者是指,某一事物自身所拥有的一些独立的内在优秀品质,

8、即目的价值,又可称作内在价值。我们可以从这两个层面来考察公证人告知义务制度的价值:(一)公证人告知义务的外在价值1、有利于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法律服务职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体系中,公证机构是最先介入社会民事、经济活动,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护的司法部门。公证人在办证过程中,以法律职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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