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构建之新进路

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构建之新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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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处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西南政法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特授权西南政法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并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

2、编以供查阅和借阅。同意学校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说明)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导师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2硕士学位论文法律推理大前提构建之新进路TheNewTheoryForTheMajorPremise’sConstructingOfLegalLogic作者姓名:吕存诚指导教师:卢景德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3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内容摘要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构建问题是法律逻辑学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大前提构建问题,本质上是

3、司法审判中由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规则存在,法官在面对法律规范不明、冲突、缺失等情形下,而必须对所裁案件依据的法律规范予以选择的问题。这种选择是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并不意味着其是一种任意选择或解释的结果,而必须是基于一种合理的,为当事人所能接受和理解的论证方法。大前提构建问题就是为了构建这样一些理论,为法官的最终选择提供有力的依据。但在目前已有的大前提构建理论中,并不能完全合理的解决上述问题,反而遭遇了类似“明希豪森困境”等的难题,本文在批判相关大前提构建理论的基础上,旨在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探寻更加合理,更具实践意义的理论进路,以期满足法官在现实审判中的需求

4、。本文选题的实践意义在于:(1)满足裁判者裁判的实际需求。即在遭遇疑难案件,尤其是法律规范缺失、冲突,法律语言模糊、不明等情况下,为困境解决提供一条可行之路;(2)为司法裁判改革,尤其是为司法文书内容具体化、推理逻辑化的改革要求提供思路,以真正实现透明的司法正义。其理论意义在于超越逻辑系统本身,解决法律逻辑大前提论证中的“明希豪森困境”,构建合理的司法三段论体系,实现法律推理的正当性。本文第一部分,旨在探讨法律推理大前提构建问题的由来。首先,从法律逻辑学的基本研究对象入手,阐述了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与现实发展状况,并进而对现阶段争议颇多的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予以探

5、讨,肯定了大前提构建问题在当前法律逻辑学范畴内的研究价值。其次,针对上述结论,一是从大前提构建的必要性方面,二是从大前提构建的可能性方面予以论证。大前提构建的必要性,是当下关于大前提构建的相关论证理论的局限性,以及迫切的司法实践需求两大原因促成;而大前提构建之所以具有可能性,则是由于现实层面我国法官本身具有一定的案件自由裁量权与理论层面中不断兴起的相关论证理论予以支持。本文的第二部分,旨在阐述并分析法律逻辑学领域内相关大前提构建的论证理论,同时就此提出一条更为合理的大前提构建的理论进路,本部分对目前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并代表不同研究方向的三个大前提构建论证理论予

6、以评介。卡尔·拉伦茨的大前提构建理论详细分析了大前提构建中存在的各类情形,针对不同情形提出了与之相适应的简4明的构建方法与标准,同时在存在多种构建方法时清晰的排列了应遵循的位阶,从而可以有效的解决大前提构建的理论困境,但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更加具体的规则,阻碍了这一方法论的适用效果;罗伯特·阿列克西的大前提构建理论中,程序性法律论证理论是其理论基点,现代逻辑的演算系统在其论证理论中的充分运用,展现了该理论进路严谨性的特色,但是由于过分的唯理性,使得其在以内容为核心的法律大前提构建中遭遇困境;法律解释学以哲学解释学为理论背景,提出了司法者本身之于法律解释的主体性,强

7、调了法官自身理解(本体)对于法律解释的重要性,但该理论自身的体系矛盾与艰深,造成了其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适用困难。针对上述各种理论自身存在的缺陷,本文引介了实用主义理论的相关要素,提出了大前提构建的一条新的理论进路。该理论进路具备以多元性与开放性为标识,以相对合理性为论证标准,以实践性为目的,以审判结果实效性为诉求的特征。多元性与开放性的特征,表现为面对当下法律逻辑大前提构建,各类论证理论众说纷纭的局面,该新进路以一种开放性的胸怀,容纳各种不同论证理论的争议,平息各种不同气质的哲学思想的冲突,它并不排斥其他思维进路,而是认为各种理论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而共存;在大

8、前提构建中坚持一种相对合理性的论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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