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农村法律秩序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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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农村法律秩序之构建  摘要:合理的社会秩序应该能够充分地保护社会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现有的农村社会秩序所固有的缺陷,已无法在新形势下对农民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在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框架下,要实现新农村目标,构建农村法律秩序是必然的选择,也是建设和谐农村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农村法律秩序;构建;村民权利;保障    中国虽然从立法上确立了村民自治制度,党中央和国务院也非常重视农村法制建设,但是从现实情况看,法治农村还面临不少问题。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社会的利益冲突不断涌现,构建农村法律秩序,已成中国农村社会

2、改革与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构建农村法律秩序面临的问题    (一)村民自治体制不合理,自治受阻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公社体制被否定,中国农村基本上实行了政社分设的“乡政村治”体制。农村政治事务、行政事务由乡级政府进行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则实行村民自治。  然而,这种体制存在三个最基本的矛盾: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权)与村委会(村治权)相互冲突;乡镇行政权力干涉村民的自治权;村委会权力冲击集体经济权。这严重阻止了村民自治。据调查,在村务管理中,村民会议很少召开,甚至有的村从未召开过;由于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基本上是计划生育方案和村干部人

3、事变动情况,而村财务及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较少,极少有人去看[1]。  (二)集体所有权实现机制不健全,村民的经济权利受到威胁  宪法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只能承包经营。但承包经营并不顺利:一是村委会凭借对土地的控制权,为了获取土地收益,制造种种借口,单方撕毁承包合同,随意“调整”已发包的土地,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收益权。《人民法院报》就曾刊载一个案例:黑龙江省村民杨文彬所承包的400亩荒山熟化后被无偿收回,并被罚款[2]。二是在集体土地国有化的过程中,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权益被侵害。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甚至为了

4、“提高”财政收益,凭借手中的权力,对集体土地强征滥占,并给予农民过低标准的补偿[3]。  (三)权利救济措施不到位,村民权益得不到保障  调查显示,调解仍然是中国农村救济权利最重要的方式。对于邻里纠纷,大多数村民选择找村干部或人民调解员解决,或者选择找村里有威信的人解决,甚至有的人干脆忍气吞声,只有少数选择打官司。而遇到村委会侵犯承包经营权时,绝大多数村民选择找村委会、向乡政府反映或到上级政府上访,选择打官司的只是极少数,个别村民找新闻媒体主持公道。村民认为遇事打官司是因为没有其他办法,实属被逼无奈[1]。  (四)村民、干部法律意识缺乏,

5、农村法治难行  农村是法律的盲点。村民不知法、不信法、不求法。据调查,大多数农民不能区分政策与法律,更谈不上了解相关法律程序[1]。在他们看来,办个酒席、洞房花烛,就是“结婚”,至于登记与否,没有什么关系。作为“熟人”社会,注重的是亲情、乡情、家法、族规,依赖的是传统的伦理与长者的威信,而法律距离他们则是那么的遥远!    二、构建农村法律秩序的对策与建议    (一)认真贯彻宪法精神,梳理有关三农立法  有关机关应当梳理涉农法律,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建立完整和科学的三农法律体系。第一,进一步明确乡(镇)村关系,“乡政”权与“村治”权的界定

6、应尽量具体,以保证村民自治落到实处。第二,理清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权职责。村委会就村务所作的决定,只要合法,对群众有益,群众拥护,党支部没有必要加以干涉;而促使村务公开、村干部廉洁以及宣传法律和党的政策则是村党支部的工作重心。第三,设计“村”的治理结构。“村民大会”为村的最高权力机构,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大会产生,其地位低于村民大会,受其监督;村委会的职权只是管理村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集体资产。  (二)寻求有效机制,实现民主权利  村民民主权利包括选举、建议、参加村民大会、投票等一系列权利,其中选

7、举权是核心。此处就以选举权为例来探讨如何实现村民民主权利。首先,确立基层民政部门在村民选举中的指导与监督地位,避免乡镇在村民选举中倾向性。其次,加强村民选举的监督力度,不得对候选人规定法外条件,完全由群众自己推选;对破坏、操纵、干涉村民选举的行为予以处罚,处罚措施应具体,不能笼统“依法处理”,对“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不仅“当选无效”,还应当予以制裁。也可以将村委会选举直接纳入《选举法》的调整范畴。  在选举投票的公平问题上,实行“个人和户的加权计票法”。(1)确定加权数。村民个人每一票的加权数为“1”(个人加权数),

8、户代表每一票的加权数为“2”(户代表加权数);(2)确定全票。将所有登记有选举权的村民人数与个人加权数的乘积加上全村户数与户代表加权数的乘积作为本次选举的全票数;(3)投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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