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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07-11-21【我要纠错】【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市级统筹。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低水平、广覆盖;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2、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为减轻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给参保人员带来的负担,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参保登记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市中专院校、中技、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和特殊学校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我市辖区内非农业户口,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无从业经历的居民、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重症残疾人和18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当年12月
3、31日,下同)非在校居民。 第六条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学校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代办部门。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由各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参保登记。 第七条参保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缴费标准、特殊群体情况等基本信息。参保登记时,参保人员需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城镇低保对象、低收入和重症残疾人员需提供《包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包头市低保边缘人员
4、救助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第八条各代办部门要按月将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数据,以书面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分类造册,并附各类参保人员汇总表,统一报送各旗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办部门。 第九条各旗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各代办部门报送的参保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初审后建立参保人员档案,并将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缴费记录。 第十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审核确认后,首次参保的,核发《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IC卡。 第三章基金筹集及缴费标准 第十一条包头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来源
5、(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 (三)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四)社会捐助的资金; (五)基金利息收入; (六)其它收入。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一)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0元;市财政补助20元;区旗县财政补助20元。 (二)其他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缴纳170元;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0元;市财
6、政补助20元;区旗县财政补助20元。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在第十二条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并相应抵减个人缴费部分。 (一)享受低保待遇和重症残疾的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按每人每年16元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元;市财政补助4元、区旗县财政补助4元,个人实际缴纳34元。 (二)享受低保待遇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人员),按每人每年115元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元;自治区财政
7、补助15元;市财政补助40元、区旗县财政补助30元,个人实际缴纳55元。 (三)其他享受低保待遇和重症残疾人员,按每人每年95元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财政补助30元;区旗县财政补助20元,个人实际缴纳75元。 (四)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每人每年75元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财政补助20元;区旗县财政补助10元,个人实际缴纳95元。 (五)本条(一)、(二)项中其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解决,个人不再缴费。 (六)同时
8、符合本条各项补贴的参保人员,只能按其中最高的一种补贴标准计算补贴。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同时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2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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