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玉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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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政府组织实施,以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险制度。第三条 城

2、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坚持自愿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及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兼顾其他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共同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并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人员的招聘与调配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编委办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及经

3、办机构的定级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发展需要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建设的立项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职业高中、中专和中小学等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协助确认居民城镇户籍。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等困难居民的认定,协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学校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做好城镇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4、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价廉的服务。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流通监管,确保参保居民用药安全有效。物价部门负责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认定,并协助提供相关资料。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规定及时足额拨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第七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

5、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八条 为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分别列入市、县(市、区)本级财政预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办公等相关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参保对象和条件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不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非从业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少年儿童,本市辖区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

6、专、技校学生)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十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不设缴费年限。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数不视同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数。第三章 基金筹集第十二条  参保居民缴费标准(一)未成年参保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个人缴费30元,政府补助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补助10元(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为14元),县(市、区)财政补助20元(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为16元)。(二)成年参保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

7、0元。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助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补助10元(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为14元),县(市、区)财政补助20元(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为16元)。第十三条  困难城镇居民参保家庭缴费部分的补助对困难城镇居民的补助,在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基础上,按特殊情况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以减轻个人负担。(一)属于城市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居民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个人缴费20元,政府增补1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元,县(市、区)财政补助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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