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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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时间:2009-1-1316:56:00  发布人:信息网络中心  阅读次数:280包府发〔2009〕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2、保障城镇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的无业居民适用本办法。已参加城镇职工(含个体劳动者)、农垦企业职工、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留接口、能转移的原则;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基金筹集与政府、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四)

3、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注重社会公平的原则;     (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市级统筹、分级经办的原则;     (六)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七)坚持政府引导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管理工作。     旗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

4、民养老保险业务分级经办工作。     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领取待遇等相关业务工作。     财政、公安、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保证机构、人员、经费到位。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门机构,增配工作人员。各旗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增配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按上

5、年基金实际收入的1%拨付,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并列入预算。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按50%、60%、70%、80%、90%和100%划分为六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第十条 缴费比例为20%,其中个人承担8%,市财政和参保居民户籍所在旗县区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12%。根据各旗县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负担比例为:昆区、青山区、九原区、白云区、稀土高新区负担

6、70%,市财政负担30%;达茂旗、石拐区负担60%,市财政负担40%;东河区负担50%,市财政负担50%;固阳县、土右旗负担40%,市财政负担60%。     为了鼓励年轻人参保,对于低龄人员个人缴费比例适当降低。男性16—30、31—40、41—50、51—55周岁,女性16—25、26—35、36—45、46—50周岁分别降低缴费比例2%、1.5%、1%和0.5%。财政补贴比例分别为14%、13.5%、13%、12.5%,个人账户比例不变。     为了体现政府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对低保A类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寡老人个

7、人缴费比例为6%,财政补贴比例为14%,个人账户比例不变。     对低保A类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寡老人中属于主体少数民族的(蒙古族、达斡尔、鄂伦春、鄂温克),个人缴费比例为5%,财政补贴比例为15%,个人账户比例不变。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不得低于5%。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时各年龄段参保人员分别按下列办法缴费:     (一)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按年缴费,其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补足15年,也可以按年顺延缴费满15年后,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男年满

8、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不满75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年龄每超1周岁,缴费减少1年,但缴费不得少于5年。年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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