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长治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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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治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凡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县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

2、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第五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基金实行县级统筹。为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长治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该机构归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股级建制,全额事业单位,编制6名。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金支付和个人账户管理等经办工作。  第六条-6-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协助经办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的信息采集、参保登记、保费收缴、生存调查审核等工作。  二、养老保险费缴纳

3、  第七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执行,缴费标准为8%。  第八条 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  第九条 城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集体补助和利息;  (三)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十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积累期内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跨县、

4、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三、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6-  (一)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二)本办法实施开始,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按年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三)未按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缴费的,可延长缴费期5年。如缴费年限仍不满上述规定,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保险费的。对未享受过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5、,已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取得社会保险资格后,方可从实施开始时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外县区迁入本县户籍的人员,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符合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保险费,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时,户籍不在本县的60周岁以上人员,不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

6、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139个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最终由财政资金拨付。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每人每月60元与缴费年限增加部分之和[60元+(60元×1%×缴费年限)]-6-。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县财政预算。自实施开始,已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居民,未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政府按月支付60元基础养老金直至身故。参保对象因身份改变或身故的,原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得享受基础养老金。  第十七条 建立基础养老金的正常调

7、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案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缴纳保费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死亡的次月停止享受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县城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待遇的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

8、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县劳动保障局城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四、制度衔接  第二十二条 在本办法实施开始已经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6-  第二十三条 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和企业养老保险所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企业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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