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谈信用档案建设问题及对策

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谈信用档案建设问题及对策

ID:32629657

大小:62.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2-13

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谈信用档案建设问题及对策_第1页
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谈信用档案建设问题及对策_第2页
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谈信用档案建设问题及对策_第3页
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谈信用档案建设问题及对策_第4页
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谈信用档案建设问题及对策_第5页
资源描述:

《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谈信用档案建设问题及对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谈信用档案建设问题及对策南阳理工学院摘要:为每个民事主体建立信用档案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对档案建设屮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阐述了《民法总则》为信用档案建设提供的法律理念保障,并以民事法律关系为视角来观察现阶段信用档案建设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关键词:信用档案建设;诚信原则;人格权;收稿日期:2017-08-14Received:2017-08-14信用档案是由政府职能部门或者公司制征信机构对企业或者个人的资质、诚信状况等信息进行调查、记录所形成的记录材料;是通过特定渠道

2、对企业或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采集、分析、定性评价的记载途径。本文就信用档案建设行为在民法领域内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对现阶段信用档案建设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1民法视域下信用档案建设的法律关系分析征信机构开展业务的主要依据是《征信业管理条例》,同时征信机构进行信用档案建设的行为也受民法的调整。1.1信用档案建设行为的法律性质探讨1.1.1公共征信系统建设信用档案的行为属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公共征信系统建设信用档案的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对其掌握的相关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记载的行为,也包括司

3、法机关在司法行为屮掌握保存信用信息,或是一些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中保存信用信息。因此公共征信系统建设信用档案的行为多屈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1.1.2公司制征信机构建设信用档案的行为属平等主体作出的民事行为。公司制征信机构建设信用档案的行为则属于民事行为。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公司制征信机构是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据我国公司法成立的征信公司,是民事主体的一种。故公司制征信机构建设信用档案的主体为平等主体。平等主体的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可以分为事实行为和民

4、事法律行为。公司制征信机构开展业务的行为从性质上看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两种。首先,公司制征信机构可以通过汇集政府、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社团组织)、法院、主流媒体公布的信用主体的信息形成自己的信用档案数据库,因为这种途径仅仅是征信机构基于搜集整理这一事实行为而建立了征信机构的信用档案数据库。在这种情况下征信机构建立信用档案数据库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中的事实行为。另外,公司制征信机构还可以通过接受信用主体委托取得信用信息以及为信用主体建立信用档案的权利,这是委托合同关系,属于民事行为中的民事法律行为。1.

5、2信用档案建设的客体一一信用权属人格权。信用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己经济能力,尤其是对民事主体履约能力方面的评价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信用权由于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以权利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内容,属于权利主体固有的权利,符合具体人格权的特征,故其是具体人格权的一种,其保护途径可以通过荣誉权受到损害的救济方式来实现。2《民法总则》为信用档案建设提供了法律理念保障2.1信用档案建设符合《民法总则》立法目的,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民法总则》第1条明确了其立法目的,信用档案的建设正是起到了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作

6、用,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种表现。2.2诚信原则奠定了信用档案建设的基础。《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了诚信原则,建立信用档案可以引导信用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恪守这一基木原则,守诺践约,完善的信用档案系统有利于建立以诚信原则为经济市场交易规则的良好互信社会。另外,征信机构在进行档案建设过程屮也要遵循诚信原则,《征信业管理条例》第3条明确要求征信机构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2.3建设信用档案体现了维护交易安全,简化社会交易成本的要求。《民法总则》在

7、第86条中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信用档案为社会主体在进行经济行为选择交易对象时提供了可靠的选择依据。根据信用档案记载的信用状况选择交易主体,可以谨慎交易规避风险。信用档案起到规范社会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使交易行为诚信有序,简洁、透明、高效,进而简化社会交易成木的作用。3以民事法律关系为视角暴露出信用档案建设存在的问题3.1建立信用档案的信用主体类型不够全面。《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大类,同

8、时也肯定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自然人的特殊形式的民事主体地位。目前建立信用档案的信用主体主要以营利主体为主,比较常见的信用主体如法人中的公司,非法人组织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在工商、税务、金融等机构根据这些营利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可以查询到其相关信用信息。但是对于非营利主体,例如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主体等,则建有信用档案的比较少。3.2建立信用档案的内容方面存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