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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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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夫妻间婚内借款的效力认定 摘要本文采用理论结合实践的方法,通过案例剖析,对夫妻间婚内借款的效力认定问题展开了论述与探讨;以期为此方面的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婚内借贷民事行为案例 作者简介:王春伟,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42-02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新型财产关系不断出现,各种投资产品愈发丰富,消费产品和消费方式不断升级、翻新,公民个人及家庭所有的财产也日益增多、积累日趋丰厚,经济生活也更加纷繁复杂。经济领域的这种变化深刻
2、影响着人们所处的社会生活环境,作为社会基本细胞的家庭当然也不例外。基于人们对其财产的处分和使用方式日益多元化的需求和现实,传统的夫妻财产制观念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夫妻之间不仅可以约定婚后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由个人分别所有,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出现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情况。本文中笔者就结合具体的案例小议夫妻间借款的效力认定及如何让处理等相关问题。 王某与妻子姜某于2009年2月结婚。婚后家庭收入全部由姜某保管。2009年7月,因开茶座需要,当时由于资金不足,王某就提出向妻子借款2万元,并
3、向妻子姜某出具借条一份。但由于夫妻之间感情不和,双方于2011年1月5日办理离婚手续。2011年3月14日,姜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2万元。王某辩称:姜某所诉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财产,因而不存在借款一说,请求法院驳回姜某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借款一方是否有还款义务,其实,该问题就是婚内借款协议的效力该如何认定的问题。对于该问题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婚内借款系合法的民事行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王某与姜某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向姜
4、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个人财产的一种约定,婚内所借款项应认定为姜某的个人财产,在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基于该款项而产生的收益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王某主张该借款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辩称不予采纳。应判决王某归还姜某的借款。 第二种观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实质仍是借贷关系,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有效,但是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但是该案中,姜某并没有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其个人财产,出具借条仅是夫妻双方管理共同财产的一种方法,而非夫妻双方
5、对于个人财产的一种约定,不能仅仅依据借条直接确认借条所记载的借款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被告不需要偿还该借款。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同时对于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的效力认定的问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对于该条文到底应该如何理解以及在实际中如何适用,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一一加以阐述。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6、十六条规定的婚内借款行为的法律性质 其实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可以从不同角度认识其法律性质。 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角度看,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夫妻之间借贷的禁止性规定,故作为民事主体,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作为借款来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而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同外,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应属于民事借贷行为。夫妻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借款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在产生纠纷时,除了要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外,还应适用法律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
7、规定。 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角度看,由于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由平等的处理权,故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并且由于金钱的种类物属性,借款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获得的借款即成为其个人所有的财产。 实践中,有人据此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实质上是对部分财产约定分别所有。那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行为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后财产部分分别所有之间有什么异同呢?笔者认为,在夫妻双方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这两条规定都是夫妻双方对夫
8、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方式。但同时,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首先,两者处分财产的范围不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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