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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4
《夫妻间赠与协议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夫妻间赠与协议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随着现代人法律意识的提高,夫妻之间也会运用协议的方式去约定财产的权属。在通常情况下,除非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第三人利益这类特姝情形,这种约定都是有效的。有一个争议的问题是夫妻间的赠与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夫妻间的赠与同样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随后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声音表示,上述条文仅仅适用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归属于另一方的约定,对于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配约定不在该条文规范的范围之内。【基本案情】原告(上诉人):张某某被告(被上诉人):陈某
2、某张某某、陈某某2009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15日,陈某某书写便签条一张,载明:我陈某某现自愿将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给妻子张某某,将昆明的房了房产证户主改为妻了的名字。当犬陈某某另书写便签条一份,载明:我陈某某现自愿将婚前婚后全部财产给予妻子张某某所有,房产证下来后户主改为妻子的名字;张某某另提交一份张某某、陈某某签名但没有签署日期的夫妻协议,约定:(1)陈某某要做到当爸爸、丈夫的责任和义务,无论什么吋候都是,不能故意失踪,借口工作说谎;(2)从今以后为妻子儿子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不能再说半句谎;(3)工资
3、当犬发当犬就交给妻了;(4)丈夫陈某某的一切财产都归妻子、儿子所有,陈某某分文不要;(5)我陈某某愿意把一切财产给妻子。【法院审理】一审法院:陈某某书面承诺将房子过户至张某某名下,过户的结果必然会导致房子所冇权的转移,故具实质是陈某某承诺将房子赠与张某某。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Z前可以撤销赠与,房子没冇过户至张某某名下Z前,关于房子所有权没有转移,故陈某某有权撤销赠与,判决驳冋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张某某、陈某某是夫妻关系。在二人婚姻关系
4、存续期间,陈某某出具便条两张、夫妻协议一份,载明的主要内容为“陈某某愿意将自己的房产托该财产全部给张某某所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陈某某乐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张某某,张某某愿意接受的行为系赠与性质。《合同法》笫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张某某依陈某某的承诺,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某将涉案房产所有权过户至自己名下。陈某某以岀具的便条、夫妻协议的内容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拒绝将自己的房产过户到张某某名2陈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行为应认定为撤销赠与行
5、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法律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其第6条提出了“夫妻赠与”这一概念,并认为夫妻间的赠与超越了夫妻财产约定的范畴,11《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并未将夫妻身份排除在外。因此,夫妻间的赠与适用《合同法》,结合《物权法》关丁物权移转的法律规定,对于不动产的赠与而未经公证或履行物权变动手续的,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而依照夫妻财产约定移转所有权无须履行物权变动手续,且《婚姻法》屮未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和撤销制度,由此导致对此问题的不同认识裁判结果极为悬殊。房产
6、的“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区别在于所有权变动上的区别。不动产的“夫妻赠与”,是一个自“有”到“无”,i“无”到“冇的过程,这种转移是无对价的,故适用《合同法》中的赠与关系。而“夫妻财产约定”实际上是一种所有权人对于共有物的一种物权“约定”,故依据《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可以约定对于共有物中所享有的权利。夫妻间关于财产的约定有以下几种情形:(一)一方婚前不动产,约定婚后归属于另一方所有这种情形是典型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情形,因为发生着一物权转移后,原木享有物权的一方完全丧失物权,而另一方则成为了该不动产的新权利人,并
7、且是唯一的权利人。(二)一方婚前不动产,约定婚后归屈夫妻双方共有这种约定仍囊括在第六条屮。物权约定只能在享有物权约定的主休,而该约定的实质则是其无对价的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因此任然属于赠与性质。(三)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约定为归另一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另一方基于夫妻关系当然取得所有权(一方婚前财产转化情形不在考虑Z内),此时另一方亦是不动产的所冇权人之一,因发生在权利人之间,适用于《婚姻法》19条的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环境下,为了尽量保障赠与不动产约定能得到履行,可以采取以下
8、的措施:1.及时完成过户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也就是说即使赠与合同是冇效的,但是如果没冇进行登记,房产的所冇权依然不会改变。1.将协议进行公证公证作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情形,也是在实践中非常有效的规避法律风险的方式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如果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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