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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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某上市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A、B公司均为发起人股东。因挪用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B公司被中国证监会通报批评并勒令限期归还,同时B公司还面临巨额银行到期债务。1999年2月4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B公司对该上市公司和银行的到期债务由A公司负责清偿,A公司代行B公司在该上市公司中的所有股东权利并享有全部收益,B公司在2002年2月4日将其名下的全部该上市公司股权无条件地过户至A公司名下。同日,A、B公司与某上市公司、银行签

2、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B公司对上市公司和银行的到期债务由A公司承担。随后,A公司找子公司C公司偿还了B公司原在某上市公司和银行的债务,A公司遂以B公司受托人身份行使B公司在某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权利。2002年2月4日约定期限届至,B公司拒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A公司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争议解析  诉讼双方的主要争议是:本案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协议有效,A公司是否支付了对价。  B公司认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3、起3年内不得转让。这里的“不得转让”不仅指形式上不得转让即不得过户,而且包括不得协议转让,即在3年期内不得协议约定3年期满后再办理过户手续。本案股权转让协议因违反该规定而无效。本案B公司所欠某上市公司和银行的债务是C公司偿还的,因此A公司没有为取得本案股权而支付对价。4  A公司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只是限制发起人在3年期内转让股份,并不禁止发起人在3年期内签订协议、约定3年期满后再转让,且协议约定的办理过户手续时间已在3年限转期外,因此本案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A公司通过C公司偿还了B公司

4、的原债务,已为取得诉争股权支付了对价。  本案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约定3年期满后再转让股权的协议,是当事方对发起人股权在未来期限内进行依法转让的预先设置与权利限制,其实际交割过户时点已不再处于不得转让的3年期限内,因而履行该协议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也说明了当事方已充分认识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遵从该禁止性规定。这种并未违背现行法律,也不为现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约定,是当事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资本市场与证券市场的

5、交易秩序和交易规则。另外,公司法规定的“3年禁转期”是针对股权本身在3年期内不得转让,并不禁止3年期内提前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本案中提前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是受让方自愿行为,对上市公司、转让方、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不仅不会造成损害,相反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各方利益。因此笔者认为,本案股权收购协议合法有效。在签订本案股权转让协议时,B公司明知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协议中转让股份的意思表示也很明确,在法律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又主张原来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规定,其主观毁约的意图很明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

6、主张不应得到支持。4  此外,笔者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无充分立法理由。比较法上,只有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股份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不得转让”,英、美、德、法、日、韩等诸国均未规定发起人所持股份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有学者认为,之所以限制发起人转让股份,系基于下列理由:(1)发起人系公司最重要之原始股东,其在公司设立之后即转让其股份,将影响公司的健全发展与信誉;(2)发起人负有很重的设立责任,若任其转让股份,会影响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责任,故限制其股份的转让,以作为承担

7、发起人责任的担保;(3)防止发起人利用假借发起组织公司为手段,以获得发起人的报酬和特别利益,形成专业的上市欺诈等不正当行为。笔者认为上述理由并不充分:第一,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身份不再存在,其重要性与一般股东并无差异,单纯限制发起人股份转让,违背了股东权利平等原则。第二,如果发起人因过失行为而应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当然可以对该发起人的一切财产求偿,不必局限于其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再者,虽然发起人必须对公司在设立登记前所产生的债务与公司负连带责任,但公司本身为此项连带债务的主债务人。发起人向债权

8、人清偿后,仍有权向公司求偿,因此,以发起人与公司的连带责任为依据而限制发起人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法理上似属牵强。第三,至于发起人藉设立公司以谋取报酬及特别利益之问题,在公司创立大会上即可处理,自然毋庸再限制发起人股份的移转。事实上,更多学者将限制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的理由解释为“道义与诚信的观念”,而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合理性提出了普遍质疑。笔者认为,此项外国立法例上少有的对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并没有坚实且可自圆其说的理由作为支撑,在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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