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影响司法公正若干要素及其解决方案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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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影响司法公正若干要素及其解决方案的探讨内容摘要: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对于国家权力来讲,司法腐败造成的损伤是硬伤和内伤。用一句通俗的话说,行政再腐败,只要司法不腐败,就有惩治腐败行为的希望,而一旦腐败在司法领域大面积地蔓延,它所带来的就不仅仅是社会腐败风气的加剧,或整个权力体系和法律体系的紊乱,失控,或国家权力的自我控制和自我的约束机制的迷失,或公民维权机制的崩溃,而是一种信念的失落----对法律。如果说行政腐败毁坏了政府在民众中的公正形象,那么司法腐败的恶果则是,在民众层面上,

2、它加深了人们对规范的轻视态度,及对法律权威和诉讼活动的不信赖感。更不用说,它使“法治社会”的理想离我们越来越远。所以要加紧对司法腐败的探讨研究,并积极改革,使司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权行使隐形法诚信廉洁权力角色错位一﹑引言目前中国司法领域里的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也引起了政府高层的重视。为什么在改革开放已20多年,中国社会正逐步走上法制轨道时,司法腐败问题在此刻这样突显出来?过去改革20年间,中国的法制建设基本重点是立法,法律界常说的四句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前20年工作的重点

3、。这个社会过去的管理是很少有法律的,从1949年以后到文革前,制定的法律较少,基本的控制手段是行政和党的管理。文革这一灾难性的历史使邓小平,彭真等人非常强烈地意识到:国家要靠法律来治理,首先就要制定很多法律,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律约束。但完善的法制有主要的两个方面:一是有法可依,二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①朱遂斌:“有法为何不依”,《中国律师》1999年第6期。但现在看来,有了好的,完备的法律,这个社会并没有进入较好的状态,因为法律还有一个执行难的问题。比如说制度设置不合理,不合理的司法权行使方式,司法官员素质的低下,腐败等等,

4、我们对司法腐败的标准与西方国家还有差别,按西方的标准,我们当中最廉洁的可能已经很腐败了,例如就现在的法官来说,只是吃顿当事人的饭已经算是廉洁的了,但在西方,这是很可怕的,一个法官与当事人在一起吃饭这是不可想象的。无论如何,对司法腐败的问题,人们的反响还是非常激烈的,上层也非常着急,97年的政法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率先提出防治司法腐败问题,司法腐败的案例也首先是从官方报道中提出来,说明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本问试着从几个方面阐述影响司法公正的若干问题,并试图提出几个解决方案,权作引玉之砖。二﹑影响司法公正若干要素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行为和司法过

5、程,其含义有三:适用法律的平等、诉讼程序上的规范、判决结果上的公平。①林吉:“司法公正与司法腐败”,《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8期。9②林这三者是有机的整体。民众的常识往往将诉讼结果的公平作为衡量司法是否公正的主要依据,然而在这三要素中恰恰是结果公平最难以被测定。由于人们法律认知能力上的差异,及受其主观期望与司法结果之间的反差程度的影响,他们对司法结果的评价常常是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这样,适用平等和程序规范对于司法公正的界定便具有重要意义,他们是达到或保证判决结果不显失公平的前提或条件。1.司法机关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法官、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面

6、临着来自地方和行政权力的干预,假如面对的是一个民告官的官司或当事人一方有强硬的权力背景,这时法官即使想做到独立办案、做到公正都不可能。这点很好理解但也是最不能令人理解的。长期以来我们国家一直把法院,检察院置于地方行政和地方党的机构的领导下,但地方行政对司法机关的控制却是不能令人接受的,也是有违宪法的。一方面宪法中规定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不受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预,另一方面又把法院的人,财,物置于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下,这明显叫法院听命于地方。我们的法院除了最高法院其余都设置在地方,但这并不表示它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国家的法律应当是统一

7、的,司法过程也应当是统一的,但现在,地方法院的人、财、物完全被地方政府所控制,地方政府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安排,喜好随意增减拨款,一旦拨款不足或不及时时,生存的压力就会加剧法院的腐败。尤其是遇到行政诉讼时,如果被告是公安局的话,法院就感到很棘手。法院很为难,因为在中国的权力格局中,公安局是一个权高势重的部门,一般地方的政法委书记都由公安局系统的领导来兼任的。因此有些地方的公安部门就很嚣张,甚至把原告公民从正在开庭的法庭带走,并对法院进行威胁,当然不必说还有其他权力部门了。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法院来独立办案简直是痴人说梦。汉尔弥尔顿有一句话:“就人的本性

8、而言,对一个人的生存有控制权,就等于对一个人的意志有控制权。”尤其是涉及到某些地方领导的亲属,关系户时,你又如何能公正,独立地判决?在这样的体制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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