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检察部门初查枉法裁判案件线索之初探

民行检察部门初查枉法裁判案件线索之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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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行检察部门初查枉法裁判案件线索之初探[内容摘要]多年以来,民行检察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监督的效果不尽人意,特别是诉讼中枉法裁判问题时有发生,却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因此,民行检察部门涉足初查枉法裁判案件线索势在必行,意义重大。[关键词]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枉法裁判、线索、初查、公正人民检察院的民行检察部门,是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民行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能否使民行检察工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得到长足发展?这一直

2、是人们关注的问题,也是民主与法制的呼唤。笔者就近几年理论界很少涉足的民行检察部门初查枉法裁判案件线索的必要性、可行性、方法等问题谈一点浅见,以起抛砖引玉的作用。一、民行检察部门初查枉法裁判案件线索的必要性近几年,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5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提出的民事、行政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的情况说明,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确实存在错误。但统计表明,检察机关按《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4项和《行政诉讼法》第64条第4项提出抗诉的却极为鲜见(资料显示:事实不清提抗的占7

3、1.6%,以证据不足提抗的占28.4%)。是审判人员素质好、政治觉悟高,确无枉法裁判案件?然而,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贾永祥等人的贪赃枉法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肖勤、江岸区人民法院徐斌等人的受贿枉法裁判被查处,充分说明枉法裁判案不是没有,而是确确实实存在。检察机关为何很少以审判人员枉法裁判为由提抗呢?问题的关键点在于民行检察表明在实践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一是难在法律对枉法裁判界定不明确,提起抗诉的尺度不好把握;二是难在法律没有赋予民行检察部门初查权,民行检察部门人员不能越权办案;三是难在没有调查

4、取证权,难以弄清法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的事实,抗诉的事实依据不足。因此,民行部门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时,就只能循规蹈矩,不敢越雷池一步,法律赋予民行检察部门的权力不可能真正用足、用活、用到位。笔者认为,赋予民行检察部门初查枉法裁判案件线索权势在必行,其意义在于:1、有利于惩治腐败,确保司法公正。我国已加入WTO,其基本原则将转化为国内法并得到贯彻落实,而且会通过日常商品经济生活方式普及和深入。要确保这些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得以统一、公正和合理地适用和实施,加强法律监督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加入WTO

5、对司法机关严格执法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世贸组织的许多协议和规则都在不同的条文中明确提出了各成员方必须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的程序必须客观、公正、高效。随着法院涉外案件的受案范围扩大,案件种类将增多。但我国现有的法官队伍人员素质、待遇和社会地位尚不足以达到客观、公正、高效的要求,因而地方保护、部门保护、贪赃枉法等因素会导致民事、行政案件裁判不公,司法腐败现象也会时有发生。这样一来,一些明显不公的案件,外国当事人将有可能通过所在国政府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使裁判不能成为终审裁决。如果出现类似情况

6、,无论从哪方面来说对我国都是不利的。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就要求直接监督民行审判的民行检察部门及早发现,及时查处枉法裁判,惩处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2、为渎职部门迅速侦破枉法裁判案件提供依据。近年来,渎职侦查部门在查处枉法裁判案件方面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对枉法裁判犯罪打击不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掌握不了一批有价值的线索。由于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之间行政化管理色彩太浓,许多不符合司法规律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些弊端割裂了诉讼各环节的内在联系,从而在侦查与监督部门之间筑起了一道坎,侦查人员与其他部门人员难以

7、直接沟通。民行检察部门虽然掌握了一些重要的枉法裁判案件线索,往往也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你不问,我不管,难以形成合力。此外,检察机关内部规定:“非自侦部门不许涉足自侦案件”,否则有越权之嫌。因此,即使再好的枉法裁判案件线索,也因时间的推移而“物似人非”,没有侦查价值,丧失侦查的最佳时机。如果法律赋予民行检察部门初查枉法裁判案件线索的权力,那么,民行检察部门可利用自身的有利条件,一旦发现类似线索,就展开调查、取证、固定相关证据,就能为渎职侦查部门破获大要案件提供第一手有利证据。3、有利于树立民行检

8、察工作权威。若赋予民行检察部门对枉法裁判案件线索的初查权,人民法院就不会觉得民行检察监督是“隔靴搔痒”,而会“另眼相看”,那种无视监督、你抗你的、我判我的现象将因怕查处而减少,抗诉再审的改判率也将会大大提高,从而促进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二、民行检察部门初查枉法裁判案件线索的可行性民行检察部门初查枉法裁判案件的必要性和意义正在司法实践中显露出来,但立法上却没有明确规定。民行检察部门介入初查是否可行呢?笔者认为是切实可行的。(一)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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