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与法治并举的置国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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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与德治,历来是中外历史上两大治国方略。现时代,第三代领导人在领导广大人民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基础上,积极吸收中西方治国经验,开拓创新,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法治德治并举的治国方略。这无论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在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都是第一次,这无疑对我们建设一个民主、富强和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任何理论、政策都重在贯彻落实,法治德治并举的治国方略也不例外。因此,贯彻落实已经成为这个治国方略的重中之重。如何在实践中促进法治与德治的有效结合,在实践中两者结合应坚持什么原则,以及在现实工作中如何具体实践,这些问

2、题都鱼待解决。一、法治德治并举治国方略的含义及其提出过程(一)法治与德治的基本含义所谓治理国家其基本含义就是国家运用各种办法去引导、控制和规范社会成员的活动,以便维护社会的稳定并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通观古今中外历史,治国大体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为政以德”,强调伦理道德是治国之根本。也就是德治。德治是一种政治伦理思想和治国之道。历史上由中国儒家提出和倡导。滥筋于西周初周公旦提出的“敬德保民”。综观我国的德治传统,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为政以德。孔子要求治国从政者要遵守恭、敬、惠、义等道德准则,即“君子之道四焉:其行己也恭,其

3、事上也敬,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鲁国的执政大臣向孔子求教从政治国之道。孔子回答得非常精彩:“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韩非则精辟地指出:“修身洁白而行公行正,居官无私,人臣之公义也。”陈宏谋编著的《从政遗规》记有:“当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为政当以公平正大行之,是非毁誉,皆所不恤。”“正以处心,廉以律己,忠以事君,恭以事上,信以接物,宽以待下,敬以处事,居官之七要也。”孔子要求治国从政者要遵守恭、敬、惠、义等道德准则,即“君子之道四焉: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左传》甚至提出更鲜明的论断:“德,国

4、之基也。”二是以民为本。“以民为本”源于《尚书》所说“民惟邦本”,意思是只有民众才是国家的根本。《论语》记载了孔子回答子贡“问政”的一句名言:“民无信不立。”类似的古语还有很多,例如:“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故君人者,欲安则莫若平政爱民矣,欲荣则莫若隆礼敬士矣,欲立功臣则莫若尚贤使能矣,是君人者之大节矣。”①三是明道善策。我国传统德治中很重视行政决策要符合道德要求。因为“国无政,不用善,则自取滴于日月之灾,故政不可不慎也。务三而己:一曰择人,二曰因民,三曰从时。”②《荀子·议兵》认为:“隆礼贵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

5、。”《从政遗规·薛文清公要语》将“明道善策”的内涵概括为三要素,即“养民生,复民性,禁民非,治天下之三要。”四是教而后刑。孟子曰:“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③荀子对“教而后刑”做过全面的阐述:“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不赏,则勤励之民不劝;诛赏而不类,则下疑俗俭而百姓不一。”④《汉书·董仲舒传》则形象地写道:“夫万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是故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其堤防完也;教化废而奸邪并出,刑罚不能胜者,其堤防坏也。古之王者明于此,是故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另

6、一种类型主要指西方社会,(中国传统社会虽然也讲法,但基本将法等同于刑。)其特点是把法律看成是治理国家的最高准则即法治。法治的根本特征是确立“人民民主”或“人民主权”。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的个人平等自由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政府国家置于人民的有效监督之下并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最早论述了法治胜于人治的观点,提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但他同时指出,作为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法律正是全没有感情的”。西方法治思想有以下

7、三个特点:(一)宪法至上。这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在法和国家的关系问题上,人们通常认为国家立法。但在宪法与国家逻辑关系上,恰恰相反,是先有宪法,后有国家。也就是说宪法立国。宪法与国家的这种关系以人民和国家的关系的理论认识为依据。近代以来各国一致将宪法作为立国的依据,作为政府的合法性依据来看待。(二)程序公正。这是法治的精髓。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和法院解释,正当法律程序分为“实体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前者要求任何一项涉及公民权益的法律都应符合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的要求;后者则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方法、过程必须是公正、合理的。如果可能的话,人们宁

8、愿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力的实体法,也不愿意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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