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法律分析与立法建议

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法律分析与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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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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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摘要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法律分析与立法建议(博士论文摘要)专业:经济法研究方向:商法作者姓名:李雅萍指导教师:顾功耘教授一、研究动机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产品的丰富以及操作的灵活,在中国大陆加入WTO后,随者中国大陆国际化脚步的加速而陆续引入,然而这些金融产品并非丝毫不予修正地全盘引入中国大陆,受限于中国大陆对于金融机构业务内容与发行金融产品的严格限制,择取此些金融产品的若干特征以适合我国国情为中国大陆所用。是中国大陆目前实践上一些金融产品的特色。惟无论如何,这些新的变化确实为中国大陆原本就极其缺乏的投融资渠道增加了更多样化的选择。本议题进行研究之时

2、,正是中国大陆房地产业界经历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在2003年6月13日发出的新的房产信贷政策(银发[20033121号),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几个方面提高了信贷门槛,又再遭遇2005年宏观调控的时期。房地产业界向来透过向金融机构融资以及以期房交易取得大多数资金的做法,因这些相继出台的紧缩政策而受到影响,财力雄厚的房地产开发商改采开源节流的方式度寒冬,而原本自有资金不足需仰赖其他来源的房地产开发商则纷纷倒闭、遭并购或股权转让等。对于资金需求量最为庞大且急切的房地产业来说,经过政府多道宏观调控的

3、政策后,不具备条件的几乎被切断了从金融机构取得资金的可能性,房地产业者在国内融资渠道不多的情况下又可从何处取得资金?因此借鉴国外经验更显重要。引发了本文的研究动机。二、研究目的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法律分析与立法建议中国大陆在改革开放近30年的现在,已经逐渐地在国际『臼J展露经济蓬勃发展的势头,这股不容国际忽视的力量,让中国成为了国际间热钱流窜的重心国家之一,随即而来的是金融商品国际接轨的议题。承前所述,中国大陆的房地产业正逢宏观调控等政策紧缩的压力,如何寻求突破,借鉴国外经验成为了另一个选项。其中,对于如何盘活原本流通性就不足的不动产,并且同时取得资

4、金,在国际问最常见的金融产品莫过于不动产投资信托(RealEstateInves廿】aentTrusts--REITs).“他山之石”借鉴美国与若干亚洲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探悉REITs在中国大陆实行的可能性。透过对于他国或地区有关REITs的规范、实践与问题的了解,探索REITs是否可能成为中国大陆投融资的另一个渠道。国际间有关RElTs的各该不同规范,可否全盘为中国大陆所接受?本文从分析美国与若干亚洲国家或地区的规范出发,进行法律分析。并从此些国家或地区的实践中,整理出实践上所发生的问题与REITs在各该国家或地区实践的整体趋势,并借此对于RE

5、ITs在中国大陆应该作如何的调整,以适合我国国情?REITs立法的体例应该如何?立法内容又该有哪些重点?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否或者又该作如何的调整?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此为本文的研究目的。三、研究方法本文透过对于美国、新加坡、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地区与台湾地区的REITs法制、实践状况与对于各国家或地区经济的影响等方面,对REITs于该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制迸行法律分析与实践趋势整合。再审视中国大陆目前与RElTs类似的规范与具体项目的实践状况,试图比较国际对于REITs的有关原则、规定与中国大陆目前类似的法规间的不同,此些国家或地区与我国具体

6、实践项目间的差距与影响。本文从中国大陆目前的整体经济与房地产发展的条件等,探索REITs在中国大陆实行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实证研究与历史分析等方式进行研究。四、研究架构本文总计8章,然整体思维架构上主要分为4部分,分别为:对于REITs的基本概念与法律关系的阐释与说明(第一与第二章)、国际间有关REITs的规范与实II论文摘要践状况(第三至五章)、中国大陆目前近似REITs的规范与实践状况(第六章)以及分别从宏观与微观角度对于中国大陆施行REITs提出立法完善建议(第七与第八章)等。在进入本文主题的讨论前,笔者认为必须先确定可作

7、为REITs运用标的的“不动产”的内涵,虽然中国的《物权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经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于同年lO月1日施行,然该部法律中并未对于“不动产”的定义有所明文规定。虽有学者认为1该部法律只注重在实体物上划分,而在非实体物上,除权利客体外,对一些虚拟化的物权(如不动产证券化)未作说明,实际上是忽视了非实体物作为物权客体的重要特征。本文认为此说可能会变更物权整体架构,短期并不适宜采行。本文从现行的中国大陆相关法律、法规中整理出不适合成为RElTs运用标的的“不动产”内容,并据此开始进行第一章不动产投资信托(RErrs)基本概述的讨论。本文

8、在国内、外文献数量有限的情况下,尝试就不动产投资信托(RErrs)的法律构造进行讨论,见解或多未尽周详,然该章(第二章)的许多内容确是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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