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犯罪疑难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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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洗钱犯罪疑难问题初探摘要:中国正式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和《反洗钱法》实施后,反洗钱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打击洗钱犯罪也取得一定成效。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洗钱活动亦呈逐年上升和迅速蔓延的态势,在司法实践中洗钱罪的适用效果也不理想,成功判例极少。当然,刑事定罪数量不多并不意味洗钱犯罪不严重。据统计,仅赌博每年流到境外的赌资就超过6000亿元之多。因此,如何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已经成为职能部门的重要任务。对此,拟就打击洗钱犯罪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作初步探索。关键词:洗钱犯罪;疑难;问题中图分类号:D922.29文

2、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3-0095-022007年,中国正式加入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和《反洗钱法》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反洗钱工作在许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打击洗钱犯罪也取得很大成效。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世界范围内的洗钱活动亦呈逐年上升、迅速蔓延的态势。为了更好地打击洗钱犯罪,维护中国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中央和各省、直辖市都建立了以政府办公厅、人行、法院、检察院等多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参与

3、打击职能部门之多前所未有,几乎涉及所有政府机构。但从实践看,洗钱罪的司法适用效果并不理想,成功判例极少。据统计,从设立洗钱罪至2007年的十年余时间里,全国判处洗钱罪案件只有四例。刑事定罪数量不多并不意味洗钱犯罪不严重。据报道,中国每年巨额赌资流至境外,仅2006年流到境外的赌资就高达6000亿元。因此,如何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已经成为立法、执法部门的重要任务。笔者拟就打击洗钱犯罪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作初步探索,借此抛砖引玉。一、洗钱罪的概念和范围问题《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

4、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就是洗钱犯罪。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FATF)将洗钱定义为:许多犯罪活动的目标是为了给犯罪者或者犯罪集团赢得收益。洗钱是这些犯罪者掩饰他们非法所得的方法。尽管关于洗钱罪的概念不尽相同,但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洗钱罪的本质特征,即清洗赃钱以使其显示为合法性质。其中,第(1)~

5、(4)项规定得比较具体,但显得范围较窄,只是包括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的洗钱行为,不能包括在保险、投资、证券、赌博、地下钱庄等领域实施的洗钱行为。与前四项相比,第(5)项是有关洗钱罪客观行为的兜底条款,但规定得过于笼统,在执法实践中很难把握。单从条款规定可认为,当前中国洗钱罪打击的重点应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行为,而事实上,随着银行等金融机构监管力度的加大,洗钱犯罪分子已经不再经常直接通过金融机构洗钱,更多的是通过直接投资、办理保险、证券、地下钱庄等渠道清洗黑钱,导致许多通过非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刑事责任追究。

6、根据上述规定,洗钱罪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犯罪的违法行为,而其他非法洗钱行为所涉及犯罪由于不属洗钱罪规定的上游犯罪,则司法实践中对此也不能适用洗钱罪名。其实,按国际惯例洗钱罪涉及上游犯罪的范围,可以规定包括所有犯罪,也可以限于某些严重犯罪,或者规定法定刑为监禁的犯罪。但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在规定上游犯罪时,至少应该包括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2003年6月修订的《40条建议》“术语表”中所指定的包括有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诈骗、贩卖人口及偷渡、走私等二十类犯罪在内。2003年

7、10月,中国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并于先后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禁毒公约》,2007年6月,中国正式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这些均对洗钱行为的刑事立法问题作了规定,并要求各缔约国应寻求将洗钱罪适用于范围最为广泛的上游犯罪,并至少应把这两个公约规定的各种犯罪,包括所有严重的犯罪、有组织犯罪、腐败犯罪、妨害司法的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同时在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的前提下,上游犯罪还应包括在有关缔约国刑事管辖权范围之外发生的犯罪。而根据中国《刑法》第191条规定,中国反洗钱刑事立法明显

8、滞后于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还远达不到公约要求。为切实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适应国内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中国虽已在《反洗钱法》中将高发的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纳入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但是《刑法》中关于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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